請問 入伙合同 合伙合同 合同和協議 是怎么區別 有什么不同
合伙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組建合伙而簽訂的用以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入伙協議則是指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一是簽訂時間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伙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伙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后。二是簽訂目的不同。合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伙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合伙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伙人,是為了合伙企業更好的發展。三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序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入伙協議則必須依合伙協議中的入伙條款經相關程序后方可成立,只有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次,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還必須要厘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伙協議在本質上屬于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入伙協議的成立是指入伙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一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入伙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5]38。入伙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一個時間段,著眼點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于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伙中,入伙協議生效必須以入伙協議成立為前提。但是,已成立的入伙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訂立協議的主體合格,即訂立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通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簽訂合伙協議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第5款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4)協議的形式合法。入伙協議的簽署只能表明入伙人與原合伙人之間達成了合伙意愿,這種意愿能否發生法律效力,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需要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登記的,必須在審查和登記完成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和協議是差不多意思,一般說入伙協議和合伙協議,不說合同。
合伙協議對應的有限責任公司里面的公司章程。
入伙協議對應的有限責任公司里面新增股東的協議,比如投資協議之類的。
大致的區別就是這個。
合伙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組建合伙而簽訂的用以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入伙協議則是指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簽訂的用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一是簽訂時間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發生在合伙企業依法成立之前;入伙協議的簽訂則必須發生在成立之后。二是簽訂目的不同。合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組建合伙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合伙企業組建的前提和基礎;而入伙協議簽訂之目的是為了吸收新合伙人,是為了合伙企業更好的發展。三是協議簽訂所經過的程序不同。合伙協議的簽訂必須在各合伙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入伙協議則必須依合伙協議中的入伙條款經相關程序后方可成立,只有在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次,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還必須要厘清協議成立與協議生效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入伙協議在本質上屬于合同關系,受合同法調整。入伙協議的成立是指入伙協議訂立過程的完成,體現為一個時間點,即當事人對協議的條款在形式上達成了一致意見。入伙協議的成立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事實判斷,只需當事人對主要條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問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實性和主要條款的合法性[5]38。入伙協議的生效則體現為一個時間段,著眼點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側重于對協議實質內容的考察,即依法成立的協議是否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在有限合伙中,入伙協議生效必須以入伙協議成立為前提。但是,已成立的入伙協議要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訂立協議的主體合格,即訂立協議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通過欺詐和脅迫的手段簽訂合伙協議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3)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第5款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4)協議的形式合法。入伙協議的簽署只能表明入伙人與原合伙人之間達成了合伙意愿,這種意愿能否發生法律效力,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需要有關部門的審查和登記的,必須在審查和登記完成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合作協議和合作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
協議書跟合同有什么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關系的契約。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書和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兩者的特點不同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協議書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兩者包含的范圍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3、兩者訂立的基礎不同
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擴展資料
合同的兩種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信息網》、百度百科—協議書、百度百科—合同
主要有以下兩個區別:
1,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2,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二者內在聯系有: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
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擴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1]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協議書——百度百科合同——百度百科
都是雙方的約定,沒什么本質上的區別
1、要注意一點的是如果兩者簽署的前后順序有差別而且有抵觸,以簽署時間在后的為準。因為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可以推翻以前的協議,但是不可能預知或推翻以后的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嚴格來說合同概念高于協議,合同由若干個協議組成,合同是整體,協議是部分,比如對仲裁來說,一般稱為仲裁協議,是總合同的一部分,而不稱為仲裁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3、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
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合作與協議相同的原因: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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