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能否相互抵消
被告遲遲拖欠租金,訴至法院。被告辯稱原告已經強行扣押被告的鏟車出租給第三人收取租金,以等價抵消被告所欠房屋租金,以為這樣就兩不相欠。在處理這類案件中被告的辯解理由成立與否,形成了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依法成立,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債務抵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的行為系合同之債,而原告扣押被告鏟車的行為屬侵權之債。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存在法律上的競合,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抵消。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抵消是指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去履行,而使其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相互消滅。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 《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因此,約定抵消是指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債權債務的抵消,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但不得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由此可見,法定抵消的構成要件為:1、雙方所負債務種類相同;2、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3、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但債務后到期的一方放棄其期限利益的,應允許其主張抵消;4、須雙方抵消的債權、債務均是合法的。因此,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系基于合同關系所形成的合同之債,而原告強行將被告的鏟車開走進行謀利的行為屬侵權之債。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雖都是債權的表現形式,但其產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債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因非法行為所引起,與被侵權人的意思表示無關。由于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因而此類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被告不能將拖欠原告的租金與原告扣押自己鏟車所產生的收益相互抵消,但若原告扣押被告鏟車給他人謀利的事實確實存在,被告可另行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與本案并案審理。
下列諸債中,()屬于法定之債A無因管理之債B侵權行為法之債C單方許諾之債D合同之債
下列諸債中,屬于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法之債,單方許諾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特定的給付的法律關系。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定的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包括合同之債。
具體而言,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并造成損失而產生的債;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而產生的債;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產生的債。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
A無因管理之債B侵權行為法之債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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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侵權之債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于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也有法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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