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三者的法律關系,根據什么來確定?
打個簡單點例子:王五欠李四錢,李四欠張三錢。張三叫李四還錢,李四不還,這時張三知道了還有王五欠李四的錢。同時都到了還款日期,而且這些借款都沒有屬人性。
此時,可以將王五看成次債務人,李四看成債務人,張三看成債權人。
次債務人是否有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有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伙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么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權訴訟中,如何判斷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確定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只提到了:(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很明顯這里并沒有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確定。
結合該《解釋》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已經為不確定債權在庭審中確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間。所以結論很明確:僅憑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不確定這一點并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次債務人的抗辯權怎么行使
次債務人的抗辯權怎么行使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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