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維權!
2013年5月一樓盤(開發商)以加快工程建設進度為由,在社會和企業內部員工借款600萬元左右,時間一年,月息0.018元,涉及二十余人,該資金直接匯入工程建設單位(該建設單位同開發單位為同一法人)用于支付工程款。另有1000萬左右系該公司法人在外籌措(私蓋公司印章,資金未從公司賬上流動,性質不詳)。2013年12月份該公司員工發現公司法人連續幾日無法聯系,后經證實該公司法人長期在外賭博,涉嫌潛逃,至此,相關債權人及時到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同時上報縣政府,在政府協調下,法院對相關資產進行查封及保全(主體工程已結束,附屬工程尚未動工),目前該老板已回到企業,政府為維持社會安定,保障其購房人的權益,現委托其他建設單位進行收盤建設。該公司尚有部分樓盤、儲藏室及車庫未售完,但根據我們目前所掌握的情況,該公司所存資產在扣除未完工建設費用外,所剩資產遠不夠償還現有債權人的債務,鑒于以上情況,作為債權人應如何維護權益?申請債務人破產,如果仍然不能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向法院起訴直接責任人。
債權人與股東在企業破產中的利益與風險問題
1.債權人與股東在企業破產中的清算的順序是什么rn2.債權人與股東在企業運作中各自的利益和權力有什么區別rn3.債權人與股東這一制度的合理性1,債權人有優先清算權
2,企業運做中
債權人么沒有權利對企業運做進行干涉,但可以按期取得債務利息,無論企業虧損與否
而股東有投票權,可以得到股利,但股利是否發放由企業決定,同時企業虧損則無股利分紅,而企業若盈利,如果為了今后的發展有可能不會發放股利,但股東也可通過股東大會要求進行股利分紅。
比如你和你朋友B和開一家店,你們就是股東,對如何經營有決定權,而如果你們向朋友C借了錢,那C就是債權人,可是C不能決定你們的店如何經營。
3。這個問題很復雜,你要找權威了,不過,全世界都是這么做的....
3:還有合伙經營企業,就是我上面舉的例子。股份制企業中就債權和股東
看看公司法吧
問得太深了,只有遇到這種情況才會知道
企業破產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有哪些
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難以行使。
據調查,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起,企業破產由債權人申請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企業領導秘密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由于對債務人經營情況難以全面了解,破產法對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時間界限也未規定,即對企業負債多少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多久后應強制其破產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已達破產邊緣的企業在債權人因客觀情況不能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企業又沒有申請破產義務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狀況持續惡化,使債權人遭受不應有的損失擴大了。
二、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利難以落實。
依照《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通過破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在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沒有表決權。清算組和法院確定什么方案,就實施什么方案,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情況下,法院便裁定予以執行,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體現和保證。
三、債權人的抵押、擔保物優先受償權受到侵害。
許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權人之合法有效抵押為無效抵押的假象,剝奪銀行等有效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強行宣布抵押財產并入破產財產,使抵押權人只同一般債權人那樣享有同等的受償權,因此造成額外損失。
四、在破產案件執行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困難,債權人受償財產得不到保障,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屢見不鮮。
據調查,在破產案件中,半數破產企業的清償率為0,清償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償率均在7%———15%之間。由于破產企業往往是財務狀況惡化到極點才進入破產程序,破產財產極少。而且許多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目與實際脫節,清算難度比較大;再者,企業要債難是普遍現象,破產企業債權也很難兌現,債權難以全部收回,財產難以及時到賬、準確評估,實踐中往往又不能因一兩筆債務尚未收回就停止破產程序的進行,其結果是直接導致債權人受償率降低。
五、一些破產企業“假破產真逃債”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除確實由于破產企業無產可破外,債務人想方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償債比例、轉移破產財產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業將企業財產轉移,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搞空殼假破產,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余債后,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興辦新廠的怪事;有的企業利用破產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起新的企業;一些部門從地方、部門保護出發,幫助企業出謀劃策,以使企業“起死回生”,破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的最佳選擇。如此“破產”,令債權人叫苦不迭。
破產清算中普通債權人權益如何維護
1,擔保債權人優先受償 (擔保債權人不參與債權人會議,他的受償比例是誰來確定的?)rn2,破產財產清償中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優先清償(他們的受償比例誰決定的?)rn3,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程序終結。(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權利終結?說白點自認倒霉?普通債權人的權益如何維護?)rn4,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是否意味著如果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比如破產費用,共益債權,他們優先清償?rn5,。。。。。怎么看普通債權人,在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債權人會議,其他好像什么好都撈不上?我的觀點是否錯誤?希望有熱心的專業人士給我提示一二,多謝了。債權人應該注意如下:
一、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二、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三、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1、擔保債權人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邊線范圍內全額受償。如果擔保物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剩余部分轉為普通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受償比例,由破產人的實際財產數額決定,而不是由某某人決定。
3、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而破產程序終結,也就意味著普通債權人的權利終止。除非,債權人能夠發現被債務人隱瞞、或者不當處分的財產,又或者債權人愿意自行墊付破產費用,繼續清算。
4、請注意,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普通債權并不是同一順序。
5、普通債權人有權監督破產管理人,有權聘請律師直接參與破產清算,審查債權人的財務賬冊,有權在債權人會議上行使表決權,如果發現債權人有隱匿財產、虛構賬簿、抽逃出資、虛假注資、不當處分財產、不當清償、不當分配利潤等等情形時,債權人有權通過訴訟否定債權無人的法人資格、或者直接追訴股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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