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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7-31 20:09:24

擔保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簽的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是否有擔保人的簽字。
要是不知道的協議內容情況下擔保人以簽字,是有效的。

一般擔保人只負責擔保協議書上的責權,不負責債權人和債務人私下協議。
他們只要有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本之類就行,所以要保管好自己的有效證件不要被人隨意使用就行。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用了證件,是要擔責的,除非你能證明你不是有意給別人擔保的。否則政府單位是只看證件的
是無效的
無效

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債務人就是應該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就是主張債務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有時候保證人相當于債務人。

擔保人和共同債務人的區別

當需要建立借貸關系的時候,在債務關系中,就可能出現有抵押人和債務人。很多人對于抵押人和債務人在借貸關系中的區別是什么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權利就沒有保障。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債務人是直接負擔合同義務的人,抵押人是擔保人的一種,是以自己的財產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后,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于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對于擔保人,一般都在6個月左右
共同借款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之間的區別就在于一般擔保要求債權人啟動法律程序向債務人主張不能滿足后,方可以向擔保人主張。
共同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也是有區別的。
  對于借款人來說,債權人可以在2年之內(有規定的時間其算點,這里不想述)向其主張,超過2年沒有主張,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即是說他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對于擔保人,一般都在6個月左右
擔保人責任: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共同債務人也叫多數債務人,多數債務人,是“多數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多數人之債中對債權人負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一方的兩個以上人的。可分為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和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   按份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各個債務人只就自己負擔的債務份額向債權人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對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連帶債務的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擔義務,相互間有連帶關系,在債務履行前,各債務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是不確定的,對某一個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務人同樣有效。

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是什么意思?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經常在實踐中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范,對于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業風險和運營成本。
一、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于被保證的范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權限,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么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數據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于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三、保證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系。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并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五、其他事項
保證人如果有多人,應該在保證合同的其他事項中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避免糾紛的發生。
綜上,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審核。

被擔保人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

對擔保公司而言,被擔保人究竟是借款人呢?還是銀行?
被擔保人是債務人。債務人找一個人來擔保以防到期自己不能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被擔保人是債務人。
在債的關系中,有債權人和債務人,還有可能出現擔保人,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呢?要回答這個問題的同時還要明確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到的時候,擔保人要負什么責任?為你解答。
一、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被擔保人是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先要明確知道什么情況下出現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擔保人就是債務人找一個人來擔保以防到期自己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務,所以擔保人擔保的對象是債務人,即被擔保人是債務人。
二、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到時擔保人負什么責任
首先要看擔保人擔保的性質屬于什么。如果是一般擔保,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在追索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擔保人主張。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有錢不還的話,債權人沒有辦法向擔保人主張債權。一般擔保的期限為債權期滿后的六個月,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連帶擔保的話,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擔保人隨意主張。主張的期限為債務期滿后的兩年,如果兩年內,債權人一直沒有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擔保人也可以不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在承擔了擔保義務后,也就是還了錢以后,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其償還。
關于擔保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字擔保”,這個不知情,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
,還是受欺騙擔保?如果是不知道擔保的利害關系,那么屬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受欺騙而擔保,那么可以找出受欺騙的證據到法院撤銷擔保。
以上是對于被擔保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以及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到的時候,擔保人要負什么責任呢兩個問題的回答,在此告誡人們在為別人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被擔保人的財務情況,以免發生需要自己為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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