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糾紛的問題
本人于今年四月份中旬加盟一家快餐項目。合同簽訂,加盟費也已經繳納,現在由于個人家庭原因不能繼續做下去了,我想要回我的加盟費,公司說加盟費不退,請問我該如何要回我的加盟費。現在我只是簽訂了合同,后續什么也沒進行你好,“加盟”在法律上屬于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于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或者仲裁!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該條司法解釋規定旨在依據《物權法》第15條關于物權變動與結果區分之精神,理順《合同法》第51條與第132條之關系。
合同由《合同法》來調整,物權變動由《物權法》來調整。
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買賣行為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所有權轉移是物權變動的結果。一方締約時不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能否發生物權變動,則取決于一方的嗣后狀態,此過程中,物權變動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因此,相對方不能以一方締約時無處分權或所有權來主張合同無效。
關于合同糾紛的問題
現有一合同糾紛案,涉及刑事案。請求解答。rn 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被告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原告的預付定金60萬元,被告停供一臺200勾機和一臺40鏟車給原告使用,因被告的礦山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原告發現后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合同。1、法院撤銷了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2、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定金60萬元;3、判原告返還被告的200勾機和40鏟車。但是被告在訴訟還沒有生效期間就強行開走了200勾機和40鏟車,被告在二審庭審中已承認開走了勾機和鏟車(有庭審筆錄和判決書為證),二審法院以原告不上訴為由,維持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rn 二審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返還60萬預付金。當法院按原告的申請裁定被告的房產時。被告又向法院申請返還勾機和鏟車(因為是錯案法院沒有裁定原告返還)。被告已經承認強行拿走了勾機和鏟車,但是又向法院申請原告返還,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請求律師解答。被告已經就強行開走了200勾機和40鏟車,如有證據證實,則一審判決的該部分內容已無執行必要,法院不應再予執行一審判決中的該部分內容。可向執行法院說明此案,終止被告的執行申請。
被告明知自己的財物已經歸還,還故意向法院申請執行啟動訴訟程序妄圖侵占他人財產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構成詐騙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1、扯皮的事情中,難免有些小欺騙,何況對方申請原告返還而已,只是說說罷了,也沒有造成什么嚴重后果,頂多算一滿很不講理的人。
2、這種事情說的清楚的,,被告在二審庭審中已承認開走了勾機和鏟車(有庭審筆錄和判決書為證)既然如此向一審執行局說明不就可以了嘛。
3、二審法院以原告不上訴為由,維持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這句話我不懂,既然原告不上訴,說明原告對一審判決表示認可,何談錯誤判決?應該說二審維持原判是你贏了二審。
買賣合同糾紛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知道對方的企業信息或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只要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才能及時起訴,省去了尋找身份信息的煩惱。
二,商業往來中,盡量書面簽訂合同,不能書面簽訂合同的,要注意保留證據,比如送貨單,一定要被告簽字或蓋章,如果是被告的雇員,一定要知道雇員的身份信息。最后錄音明確,是被告讓他雇員代簽的系公司的職務行為。
三,如果欠你錢,拖得時間太長,不要相信他!及早起訴吧。因為起訴的越早越有利于案件的執行,這樣的人,欠錢不還肯定不止你一家,因此,瞅準時機申請財產保全后起訴。拿到錢問題不大。
一個合同糾紛的問題
某織布廠廠長派本廠職工郭某攜帶采購棉紗的介紹信,去外地某棉紡廠聯系采購業務,后來,棉紡廠向郭某推薦該廠生產的人造棉紗,質優價廉,于是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棉紡廠供給織布廠純棉紗10噸,人造棉紗20噸,需方自提,郭某當即提走純棉紗、人造棉紗各10噸,回廠后,織布廠廠長簽于工廠當前急需純棉紗,而不需要人造棉紗,及考慮到10噸人造棉紗已經提回,以后生產可用,同意收已提回的貨物,其余10噸人造棉紗堅決拒收,棉紡廠訴到法院。請問本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本案應如何處理?急急!!謝謝各位高手!!合同有效。郭持織布廠的采購棉紗的介紹信,表明郭有權代理織布廠采購。
加工合同糾紛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嗎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買賣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質,不能混為一談。
《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定義】(引用文檔:案例(133726)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2)篇 案例評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內容】(引用文檔: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引用文檔:案例(1938)篇 案例評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引用文檔:法規(2)篇 案例(2977)篇 專業文章(3)篇 案例評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合同的定義】【法條提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西長林電梯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長治市夢圣娜婦兒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設備廠訴煙臺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6期)
2.羅某與云南某機床廠破產管理人修理合同糾紛上訴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
(引用文檔:法規(1)篇【司法解釋(1)篇】 案例(35382)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1)篇 案例評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合同的主要條款】(引用文檔: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檔:法規(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以房屋為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賣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當事人一方不得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依約不能按時交付并辦理過戶登記的,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不能,這是兩種法律關系
加工合同一般都是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有專門關于承攬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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