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如何實現債權,應注意什么
需要證明該繼承人是繼任的唯一債權人,如果債權被多人繼承,而只有部分繼承人主張債權,那債務人是不能完全償付的。債權人有多個繼承人的,要實現債權,必需所有繼承人一致同意,所以可能需要一份公證書或協議書,證明這個繼承人是唯一的債權繼承人或除該繼任債權人之外不再有其他債權人,且債務人償付之后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不再對其他人承擔該債務。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需要及時行使債權。
債權屬于遺產,先確定遺產繼承問題,該債權歸誰所有,還是按比例繼承。最好到法院搞個司法確認遺產繼承問題,然后憑借欠條以及司法確認書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欠款,賠償利息損失
公司破產如何在破產中實現債權
而作為債權人,如何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則是很多人普遍關心的問題。 前些日子,一公司的董事長咨詢,“我聽說我們的一個債務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了,作為債權人,我們應該做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呢?” 那么,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此情況,我們認為,公司應該注意如下幾點事項: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 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于破產債權,那么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債權人有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逾期的,也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按照《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債權人申請登記債權后,是否能成為債權人,最終參與破產程序,接受破產財產分配的受償,都必須經債權人會議確定后債權才能成立。債權被確認,債權人可以參與破產程序,有異議的,申報該債權的債權人在收到不予確認債權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2?碧致弁ü?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由破產清算組織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后執行。如果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多次協商難以通過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債權人會議在監督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破產財產的確定;資產評估的真實和可靠性;對破產財產的管理。 第四、及時接受清償 破產程序的最終目的是要用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清償破產企業的債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清算組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可以將實物合理作價后分配給債權人,也可以變賣出售。最后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有保證人的破產企業的債權人而言,其債權的實現:第一,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對于實現債權的方式有選擇權,既可通過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來實現,也可通過向破產企業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來實現。
第一、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第二,如果屬于破產債權,那么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第三,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1、抵押權有效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他的房子。
2、銀行是第一順位的話,就是優先受償,多余部分來實現你的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如何實現債權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權利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將得不到保護。那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債權如何才能得到實現呢?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實現債權。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實現債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條規定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的勝訴權滅失后,實體上的民事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法院對其不予保護,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其二是若義務人自愿履行義務,權利人取得的利益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護,義務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要求返還履行。
二、用來抵消債務實現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實體民事權利,即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消失。從法理上講,債是以實體權利為基礎而存在的,雙方特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實實在在存在著的,并不因為訴訟期間屆滿而滅失。因此,這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來抵消另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之間,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抵消。但要強調一點,用以抵消債務的權利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即互負債務的人。
三、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可以用實現抵押權的方式來實現債權。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提起訴訟,而被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這里法院是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維護權利人的請求。但是,并不意味著債權人的抵押權也喪失了。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不難看出,主債務雖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債權并沒有消滅,因此抵押權仍然存在。一般說來,隨著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勝訴權的滅失,從權利(如違約金、保證等)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就屆滿,其勝訴權也就滅失。但是某些已由權利人占有的擔保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即使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仍有權從中受償。權利人占有著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經過法院,權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據抵押擔保合同約定變賣抵押物,從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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