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上并存多個擔保物權時的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六條 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有登記的,登記優先。
一個主債權 可以同時有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可以的,這叫雙重擔保:
雙重擔保是指兩種擔保方式對同一債權的全部或一部的共同擔保。在雙重擔保中,兩種擔保方式擔保的對象是同一的,要么擔保全部債權,要么擔保債權的同一部分。
因為擔保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所以雙重擔保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雙重擔保即抵押和保證兩種擔保方式對同一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共同擔保。抵押是“物的擔?!保^物的擔保 就是指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保證是“人的擔?!?。同一債權是否存在保證和抵押的雙重擔保,應以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為準,而不以保證成立時為準。無論先設立抵押,還是先設立保證,只要在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和抵押同時存在,即構成雙重擔保。
可以。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以的,第三人可以以自己名下的不動產或動產在銀行進行抵押或質押,并以個人名下的資產為擔保提供人的擔保。
若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擔保物,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若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擔保物,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的責任如何承擔?(注意: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擴展資料: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擔保的范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范圍。
關于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各國法律原則上并無限制。一般說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于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
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范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范圍的基本原則。
保證的形態包括普通保證和特殊保證兩種。所謂普通保證,是指不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特殊保證是指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保證擔保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擔保法
樓上的答案都可以直接無視。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如果債務人無法正常履行合同,保證人承擔償還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人還不起錢就你還。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蓖瑫r該法第1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徹底否決了《擔保法》第28條的效力。現在第三人物保已經由與債務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證等同的位置。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應如何處理?
現實問題
康某向元某借款50萬元,由劉某將自己的轎車作為擔保給元某,同時,姚某作為康某的擔保人。后借款期限已至康某無錢償還元某,元某找到劉某索要其轎車實現債權,但遭到了劉某的拒絕,劉某認為元某應當找姚某而不是自己,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因此,元某有權在對劉某的轎車或者姚某的保證中擇其一實現債權,劉某有權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康某追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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