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如下: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根據《公司法》規定,合伙債務的清償規則如下: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合伙債務由合伙人共同承擔。具體如下:
1、對合伙關系內部,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系上,對于合伙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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