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
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主要有:
抵押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質押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不能質押。
抵押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質押要轉移占有。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么區別
抵押的話要去登記,但動產不受債權人控制。質押的話一般受控制,所謂人質,就是控制的。舉個例子, 汽車典當。
抵押:去車管所做個抵押登記,但車子還是債務人在用。
質押:車子直接放在債權人那里。
對于債務人來說,抵押好,因為他的車子還可以用,可以賺錢或運營。對于債權人來說,質押好,因為債務人跑了的話,車子都在的。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 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 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3 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 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
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
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登記時設立
質押:合同簽訂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動產浮動抵押和動產質押的區別
區別:
1.設定主體不同
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而設定動產抵押的主體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動產質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3.擔保權生效時間及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設押財產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債權人無占有設押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浮動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權自質物交付時起設立,以債權人占有入質財產為公示形式,債權人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損毀或滅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須待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后方可實現,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體,確定抵押權處于睡眠狀態,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經營處分權;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即可實現。
5.擔保權實現的風險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于抵押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權占有并處分設押財產,在市場主體誠信缺失和財產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抵押權較易受到侵害;動產質權則因債權人占有質物,質權的實現較有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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