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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09 20:13:2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于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經驗,盲目發包。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于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干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藥、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如何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第一種方式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第二種方式是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第三種方式是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第四種方式是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手段。

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應當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依據,以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土地發包臺帳為基礎,本著公平、公正和實事求是的原則,由村委會和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農村土地糾紛怎么處理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并且對于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么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么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找國土資源局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那個部門?

我家祖屋(老祖宗留下的房子的舊址)和別人家的存在糾紛。應該找縣里的那個部門來解決此糾紛?主要想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謝謝!

農村宅基地土地糾紛,首先要去找當地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調教不成,再去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如果不愿接受村鎮的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調解或執行。

宅基地土地糾紛,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哪一方都不能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鄉鎮屬于土地管理所,縣里屬于國土資源局,如果要打官司,當然得找法院。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1、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節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于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①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②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③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④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⑤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⑥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⑦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⑧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于缺乏經驗,盲目發包。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于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干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藥、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2009年6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根據該法律的規定,解決農村土地經營糾紛的途徑有:
  (一)、協商解決。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這種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于缺乏來自第三方的疏導、斡旋,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成功率較低。
  (二)、調解解決。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同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可省去參加仲裁和訴訟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調解方式程序便捷靈活,不至于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糾紛及時處理。但是若對土地經營糾紛案件簡單處理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負面效果,不利于生產的穩定、農村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因此調解應以合法自愿為原則,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其中自愿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三)、仲裁解決。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同時,它能夠充分地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護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終局” 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再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另外,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后,從我國農戶目前收入現狀而言,仲裁費用往往是個很大的負擔,解決糾紛必須考慮有利于減輕農戶成本的方式,盡可能為農戶提供免費的仲裁服務,才能逐步使仲裁制度深入實踐,得到民眾的認可。
  (四)、訴訟解決。針對采用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案件,在處
  理時應簡化審理程序,強化訴訟調解。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季節性特點,如不及時處理,勢必錯過季節,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后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應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依法盡可能簡化審理程序,爭取快立、快審、快執,盡量不影響農業生產。對于案情復雜不能及時審結的案件,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盡量減少農戶的損失。同時,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每件案件的審理都影響重大,如果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群體事件。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應將訴訟調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多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辦法,徹底化解矛盾和糾紛。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對于無法調解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你可以拿承包合同找當地的土地局,如果是農村可以找村委會,因為這個涉及到你的糾紛是與承包戶或者直接是與村里的糾紛,如果經村委會調解無效就直接到當地法院,法院先會調解,如果調解無效你就可以提起起訴由法院判決。
但你一定要注意一點,就是有很多村委會在你起訴時會騙你撤訴,等你一旦撤訴他答應你的條件都不承認了,因為按照中國的法律撤訴后是不能再起訴的,所用他就不怕你了。
政府部門有一個專門接待上訪的我忘記上門部門了,一般會解決
我想應該先找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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