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后,首先應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
民間借貸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如下:
(一)貸款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根據《證據規則》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第一,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
第二,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第三,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的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關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發生后,首先應當確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為債人行使債權請求權,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應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出借方已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據是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款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成為訴訟證據。根據《證據規則》第2條第2款規定,若原告未能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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