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還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
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了以下規定:
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
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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