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離婚債務時的對策
法官審理時根據日常家事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法理,審慎推定夫妻共同債務,審判實踐中根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判斷日常家事范圍,并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分配例外情形的證明責任。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哪些問題
目前,對于離婚時涉及到的債務承擔的問題是很多的,下面簡要講幾點值得注意的情況。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簡單地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離婚債務的定性及處理對策
1、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或轉移承擔單方債務。對于此類應征得債權人的意見。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分擔問題時,一般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債務的分擔,然后法院加以確認,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根據具體狀況判決。這種做法,不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還是法院判決,都可能損害債權人的權利。應當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具體情況又分為兩種:
一是債權人同意的,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
二是債權人不同意時,在離婚訴訟中以不認定和處理離婚債務為宜,可由債權人另案主張。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由連帶債務人的一人清償,也可以選擇兩人清償。若法院不考慮債權人的意見就在離婚案件中將債務進行分配,就會侵犯債權人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只有權處理共同債務內部的負擔問題,不能改變婚姻當事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有觀點認為: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但是,此種處理方式會背離離婚案件的審理目的。離婚案件主要解決的是離婚雙方的感情問題,繼而解決雙方的婚姻關系問題。債務問題只是隨解決婚姻關系問題而產生的。如果把審理的重點放在解決雙方債務問題上,有時債務還非常復雜,這會導致主次不分。若爭議的債務數額較大,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情況復雜,可能涉及除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等情況,那么該離婚案件的審理會因此拖延較長的時間。這不利于妥善及時地解決離婚糾紛。因此,這種情況以在離婚訴訟中不處理債務問題為宜,這將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2、雙方均不認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判決中明確無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另案主張,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有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币簿褪钦f,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離婚時對夫妻債務分割未能達成一致的分割意見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分割。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
以上就是對離婚債務怎么分,如何處理的簡單分析。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有證據表明婚內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因此,當夫妻離婚債務糾紛時,首先還是考慮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哪些債務是共同債務,然后根據法律的規定予以分割即可。
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如何處理
一、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與債務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處理相對應,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可以稱為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一階段。從理論上講,這一階段處理的僅僅是離婚雙方內部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并不發生債務實際清償的結果。但在實踐中,這一階段的處理卻會對將來的債務實際清償發生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直接影響,它不僅直接影響著債權人實體權利的實現,更影響著在多大程度上的實現。
離婚訴訟中對債務處理的實體方面的任務是認定債務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并進一步確立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如果實體上認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離婚案件主要解決離婚問題。審判實踐告訴我們,大凡離婚案件中的債務都是離婚時未到債務清償期限或清償期屆至但債權人尚未主張清償的債務。所以,離婚案件審理時一般并不發生債務的實際清償,除非作為債務人的離婚雙方或一方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償。
二、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后當事人反復申訴。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復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采用。
離婚時債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好律師網參考
相關推薦: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保證債務的期限與訴訟時效的界定)
在中介公司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買了定金能退嗎(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中介費能退嗎)
商家收錢而不發貨,應該怎么處理(微信賣家收錢不發貨怎么辦)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行政訴訟再審條件和程序)
行政訴訟法時效(行政訴訟時效為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