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回復請求權有何不同
看鐘秀勇講義說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要見之一是 占有被侵奪。
比如A的晾曬的衣服掉樓下被B揀走,B并未侵奪A的占有,A對B不享有占有回復請求權,若A是物權人,則對B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
問題:C把衣服借給A,A把衣服掉下去被B揀走,A無法向B請求占有回復,那么A對B享有什么權利,如何恢復自己的占有狀態?
1、請求權人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必須為物權人,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2、構成要件不同。
占有返還請求權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其無權占有的原因在所不問);
占有回復請求權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奪”而喪失,被請求人是否無權占有不是問題的關鍵(有時候,占有人對于有權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侵奪了乙的占有,乙可對甲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
3、權利行使期限不同。
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占有回復請求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占之日起1年內行使。
擴展資料
占有回復請求權構成要件
占有回復請求權,又稱占有返還請求權。指占有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奪人及其繼受人回復其占有,返還占有物。占有回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權占有或者無權占有被侵害人侵奪。
所謂“侵奪”(法條用“侵占”一詞),是指違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占有人的占有,將占有人的占有物轉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占有的動產被盜、被搶,占有的不動產被霸占均屬于“侵奪”。因此,”侵奪“是占有回復請求權的核心。非因他人的“侵奪”而喪失占有的,不享有占有回復請求權。符合《物權法》第34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2)請求權人必須是占有被剝奪的占有人,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非所問。
(3)被請求人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注意兩點:
其一,主張占有回復請求權之時,侵奪人仍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可)。否則,若侵奪人的占有已經消滅,則對侵奪人無占有回復請求權。
其二,對于侵奪人的繼受人亦可主張占有回復請求權。但,如果侵奪人的繼受人是基于買賣、贈與、出租等原因從侵奪人處繼受占有,且為善意,則不得對其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
(4)須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惟應注意,占有回復請求權消滅的,不影響占有被侵占的物權人基于《物權法》第34條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占有回復請求權
山西省興縣人民法院-返還原物請求權與占有回復請求權的區別
1.定義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占有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
2.請求權人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占有人,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3.被請求的對象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
4.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占有返還請求權的功能在于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占有,占有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終局保有占有利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返還原物請求權
百度百科-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應在“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范目的;
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繼續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擴展資料:
占有回復請求權內涵:
內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對于回復請求權人有下列償還請求權。
第一,必要費用。《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償還。所謂必要費用指為物的維護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費用,例如修繕費、飼養費等。
必要費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額為準,但其中一部分為必要費用,一部分為非必要費用,僅就必要費用使用。
學說上有所謂的特殊必要費用亦即所謂的臨時必要費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修繕費用,此種費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償權。
第二,有益費用。有益費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費用。我國《物權法》對無權占有人有益費用的求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民法理論,善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可以求償,但應當
法律性質
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于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
(一)規范目的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系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系解決。
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系或者該法律關系無效或被撤銷時,那么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
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占有回復請求權。
《物權法》關于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于特殊規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善意占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二)法律性質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于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但筆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區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認為屬于債權關系應當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在占有物的現存增加的價值的范圍內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占有回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返回原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
1、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于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2、所謂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行使條件
第一、請求權人應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對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二、須有占有物被侵奪。侵奪,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第三、相對人應為侵奪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還,方可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占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關系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返還原物請求權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1、物權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占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于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2、所謂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者返還占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擴展資料
費用負擔。對于返還原物及孳息的費用,究竟應當由物權人負擔還是應當由相對人負擔,學者們的觀點并不一致:“物權人負擔說”認為,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應當自己取回其物,相對人僅負有容忍的義務,費用當然由物權人負擔。
“相對人負擔說”認為,相對人應以積極的作為的方式完成移轉占有的交付義務,并承擔移轉占有的費用;
“分別負擔說”認為,在無權占有是由相對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應自己承擔費用完成移轉占有的義務,但在無權占有是由物權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僅負容忍物權人取回其物的義務,而不必負擔返還費用;
“共同負擔說”認為,在無權占有非因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造成時,應依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分擔返還費用。筆者認為,在無權占有是因可歸責于相對人的原因造成時,應由相對人負擔返還的費用;
在無權占有是非因可歸責于相對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過錯等)造成時,應考慮該返還是否對雙方當事人有益,對雙方有益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返還費用;僅對一方當事人有益的,應由收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返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百度百科-返還原物請求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