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則主要包括:股東之間的自由轉讓規則、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的“同意”和“優先購買權”規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規則的法理基礎在于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沒有那么多的限制條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但轉讓股權時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說,股份轉讓的場所: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的,原則上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再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的分記名股票和五名股票。拿記名股票來說,它的轉讓方式一般是以背書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票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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