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請盡量詳細點,謝謝!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表明了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由于合同是雙方或多方之間發生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不能構成合同。這就意味著,成立一份合同,其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意。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中規定為要約、承諾。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等內容協商一致,即達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為合同成立并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這種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夠像法律那樣產生約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這里強調的是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即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時間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區分開來。這主要體現該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中。結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可以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如下區分: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體現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的,它取決于國家法律對該合同的態度和評價。這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
二、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內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于合同的訂立范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于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于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盡管其已經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著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系,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系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于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效力及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僅僅表現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一般表現為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雖然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點與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生效的時間。但對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來說,其結果可能有多種:有的因依法批準登記或條件成就、期限屆至而生效、因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也有的屬于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等等。其中,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如合同的無效是由于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有過失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以外,還有可能產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獲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與生效適用的法律與處理原則不同。
對合同是否成立,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第二章關于“合同的訂立”,要約與承諾的有關規定,以及證據法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將一些不符合成立條件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如僅僅某些條款不具備或不明確的合同,可通過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通過解釋合同將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現出來,從而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減少財產的損失和浪費,充分鼓勵交易(1)。而對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于合同效力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的效力體現了國家對合同的評價和干預,對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過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的探究來加以認定。在此情況下,因無效合同內容或形式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危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處理時就不能推測、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將其補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據合同的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
民法與合同法的聯系區別
民法與合同法的聯系區別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于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于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于當事人后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47、48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類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如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如《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以上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不同?民202
民事法律行為其定義是,指民事行為主體實施的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為。既然是“合法行為”,其成立當然意味著生效了,也就是說二者應該是一樣的吧。既然這樣就無所謂成立、生效了。rnrn而教材中民事法律的成立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相互獨立和區別的概念。我的問題是兩者的區別是什么?其成立的要件和生效的要件各是什么?成立本身是個事實,不是價值判斷標準,有效、無效才是價值判斷問題。
比如實踐民事行為:在一般贈與中,贈與人表達真實的贈與意思表示的時候,贈與就成立了,但是,如果贈與人未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該贈與合同就未生效。如果贈與人交付之前反悔并不承擔違約責任,最多承擔締約過失。
又如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成立之后,條件或期限未達成之前是不會生效的。
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別了: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類合同,成立的同時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在同一環節同時發生。比如,一般性的買賣合同在依法達成合意后,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些合同設置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并規定履行這些手續才能生效。這些合同,盡管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形成了合意,只是成立,尚需履行規定的手續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該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還有實踐合同等。對實踐性合同,盡管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尚不能生效,需交付標的物,合同才能生效。如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等。當然,對實踐性合同當事人在達成合意的同時交付標的物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保管合同的情況比較特殊,保管合同在標的物交付時成立,在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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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法理上的區別: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后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后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一個價值判斷。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于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么,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臺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并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采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一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一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么無效,要么效力待定的結局。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下文將對此詳述。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一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一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但由于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范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其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有不同。如果法律行為沒有成立,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如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行為的違反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法定事實如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與生效要件學者爭議很大。在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加分離的法律行為一體性的立法例中,區分二者理論意義不是很大。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區分的立法模式中,對二者在法律行為中的區分,關系到法律行為的一體解釋與責任的承擔問題。我們認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為佳。
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要以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基本區別為前提。如上所述,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支配的領域,而法律行為生效是法律的效力評價,不是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領域。也就是說,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支配的范圍內,即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反之,則為生效要件。登記與交付仍然是當事人控制、支配的范圍內,可以看出,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應有之義。但登記與交付作為當事人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同時,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規定其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這是法律對以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第二次效力評價,其并不沒有否定登記與交付作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最好能有例子來論證一下觀點,一定要詳細,展開說明。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系,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系,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后,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么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
(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于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于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于當事人后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項內容。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成立強調要有意思表示,是最核心的要素,而生效強調要合法,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兩者聯系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后,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么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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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即告成立,而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則要看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和是否具有效果意思。簡單來講,就是你的意思表示要和你心里的真實想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做出的意思表示和內心所想不一致,則會導致這個意思表示無效或有瑕疵,從而導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
這個是最好認定的 只要主體合格 客體合格就成立 生效就要有附條件生效 簽字起生效 生效的時間會在成立之后 也可能是成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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