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生效時間
股東轉讓出資后,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后,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有人認為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應從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據是國家工商局在《關于股權轉讓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62號)“股東轉讓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后,受讓人直接支付出讓人已繳付的出資額,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資,經公司變更登記后成為公司股東”的規定。
依據這一規定認定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不妥的,理由有二:
1、股權轉讓是當事人之間依雙方的約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有權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生效。現在在我國立法中,還沒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國家局的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
2、國家局的《關于股權轉讓問題的答復》規定與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行使股東權利” 相悖,根據法律文件的位階和新舊,現在應不予執行。
股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什么時候才生效
一般而言,除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外,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簽名或蓋章時就成立并生效,至于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并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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