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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債務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8-07 09:38:03

如何有效防控投資風險,經營風險,法律風險

第一部分 投資公司概述

一、投資公司業務法律關系分析
(一)投資合同法律關系
(二)投資擔保法律關系;1.保證;2.抵押;3.質押。
二、投資公司涉訴案件的特點
1、一是投資公司基本為原告,被告則為規模較小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缺席判決占有很大比例。
2、所涉案的法律關系均為投資(借款)關系,涉訴雙方對案件基礎事實往往無爭議,爭議焦點集中在擔保的效力上。
3、被告往往無力還款而不愿調解。
第二部分 投資公司常見法律風險分析
一、公司設立不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1.出資法律風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2.出資協議法律風險;3.公司章程不完善引發的法律風險;4.股東不適格引發法律風險。
二、投資公司公司治理法律風險
1.股東實力較弱,后續資金不強;2.大股東控制公司;3.激勵約束機制缺乏科學依據。解決措施:1優化股權結構。2.根據實際情況設計治理結構。3.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三、項目調查階段相關法律風險
(一)項目調查階段應當重視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主要包括:
1、 公司基本情況、歷史沿革、股東結構
公司設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名單、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歷次股權變更情況、目前的注冊資本、股東結構;提供資料: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復印件,如設立或變更時經政府部門批準,提供批準文件;
2、 公司資產及經營狀況
公司主要產品及業務;公司主要資產狀況:土地、房產、主要設備等的數量、購置價格;土地、房產、商標、專利等的產權證明文件及生產許可、技術質量認證、等文件(復印件);公司最近兩年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公司主要債務人、債權人及擔保抵押情況;
3、 公司治理結構及對外投資情況
公司組織結構圖(包括參控股企業); 公司參控股企業的業務、股權結構、經營狀況等介紹;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技術專家介紹;
4、公司的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情況
公司股東從事業務情況介紹,是否從事或投資于與本公司業務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公司主要客戶清單,公司產品的銷售方式;公司主要原料供應商名單,公司原材料的采購方式,公司主要設備的采購方式;
5、公司對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訴訟情況;
6、公司設立以來資產重組(資產出讓、資產收購、股權轉讓、收購等情況)
7、公司發展規劃,近期資金需求,擬投資項目情況。
(四)對自然人客戶的貸前調查
1、應具備的條件(年滿18周歲、資信良好、無重疾病、無不良經營記錄、無吸毒賭博等嗜好、可信的貸款用途、經營項目不少于30%的自有資金);2、應提交的基本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重要專業資格、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真實住址的費用單據、經營的證據、抵押物所有權證明等等);3、對資料審核要點(材料是否齊全及有無矛盾、是否有效、 真實性與可靠性、是否具有相應資格);4實地調查(外圍調查、以往還款信譽調查、生產生活及 經營狀況調查)。
四、投資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文本條款欠缺的法律風險
投資合同應為書面形式。投資合同的內容包括投資種類、幣種、用途、合作方式、數額、回報、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提供格式合同法律風險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文本滯后的風險。
提示:1.要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遺漏重要信息。2.在制定投資合同格式文本時,要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去制定、修改投資合同文本,一方面參考立法對合同條款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出其他有利于信貸安全條款,并在簽約時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三)合同填寫法律風險
(1)合同簽約手續應當齊全完備。(2)主體填寫清楚準確,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必須一致。(3)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數量詞用中文大寫填寫。(4)合同金額一律使用中文大寫。(5)備選空白欄如未被選上,應加橫線以示刪除。合同上有空白欄,但不準備填寫,應加蓋“此欄空白”字樣印章。(6)合同騎縫章。(7)合同簽字和印章應當真實。(8)合同載明簽訂日期。
(四)投資合同擔保概述
1、方式:保證、抵押、質押。2、擔保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一般包括訴訟費、鑒定 評估費、公證費、拍賣費、變賣費、執行 費等費用)、保管費用等,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五、保證擔保相關法律風險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保證人主體資格風險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公益類法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具有擔保資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 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
(二)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保證: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按份、連帶)最高額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 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投資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三)保證期間法律風險
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將永久性消滅。保證期間起算日:貸款合同的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如果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貸款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貸款合同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對于一般保證的,在保證期間內,投資公司未對投資人起訴或仲裁的,視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將免于承擔保證責任。對于連帶保證的,在保證期間內,投資公司未請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將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四)債權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的法律風險
1、主債權轉讓:在保證期間,主債權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債務轉讓: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 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主合同內容變更: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 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 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欺詐及后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 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第30條)
2、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擔保法解釋第40條)
3、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 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 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41條)
(六)保證無效的法律風險
1、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 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3、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無過錯的, 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七)“以貸還貸”中保證責任的承擔
《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保證擔保應注意問題
(1)保證人應不為法律法規所禁止。
(2)保證人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
(3)保證方式的約定盡量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4)在合同中對保證期間約定的明確具體。
(5)發生債的變更及時與保證人就保證簽訂新的協議。
(6)保證合同與投資合同一定要有編號,并做好銜接。
(7)注意在保證期間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8)避免保證合同無效
(9)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問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問題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以人為本,有備無患

債權轉為股權,債權人將承擔哪些風險

股權轉讓對債權債務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對于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面臨的債務承擔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三個個方面:
1、既有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并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后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并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
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并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承擔中的法律風險
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于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債務轉讓有什么風險
由于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合同關系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系,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說明,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不能對抗債權人,同時在轉讓協議簽訂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書面通知債權人,債務轉讓協議從書面通知債權人時生效。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即是對債務承擔的條文表述。
根據此條,債務承擔又被區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
錢無

債務清償方面有哪些法律風險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后,視為債務人已履行;
2、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

3、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4、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
5、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順序清償;
6、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7、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8、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9、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10、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11、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12、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按費用、利息、主債務順序進行清償。
債務清償法律風險的有: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提存,提存后,視為債務人已履行;
2、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
3、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4、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
5、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順序清償;
6、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7、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8、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9、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10、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11、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12、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按費用、利息、主債務順序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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