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么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3、合伙企業的債務;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順序 (先企業后個人,先對外連帶,后對內約定);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清償順序為個人、收益、份額。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則是怎樣的
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等理由拒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站在債權人的角度,愛找誰找誰,愛要多少要多少。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
合伙企業
債務清償
先企業——后個人。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個人
對外連帶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對內按份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應該怎樣承擔?
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
一、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
當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并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業的財產與該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復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有剩余的,根據合伙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
合伙企業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伙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伙企業負有債務,由于該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于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穩定性。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互相信任、關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
1.補充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
3.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
當某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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