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標準
(1)債務是否為夫妻抄雙方的合意。襲如果債務是經過雙bai方的同意,不du論是妻還是夫zhi,不論債務dao帶來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夫妻共同債務。(3)用于非法目的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無論是夫或妻所借債務,不論是否取得利益,只要債務為了非法目的,該債務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好律師網參考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認定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四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3373136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推定規則: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二)個人對上述法條的理解
《婚姻法》第41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劃分情況的總的認定,這是對夫妻債務如何認定的立法原意,一切對司法解釋的理解都應該回歸立法、終于立法。那為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會一刀切的認定為共同債務呢。其實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時,漏了一句(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舉債方個人債務的除外)的緣故。那么既已如此,第24條如何使用呢?根據各地法官的裁判來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務,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至于原因下面詳說。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舉債方,因為他對借債的原因、內容、用途更加了解。債權人是沒有舉證責任的。即使如此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很多情況有不同的觀點存在。例如:
1、夫妻一方因履行撫養孩子、贍養父母形成的債務,另一方是無撫養繼子、贍養對方父母義務的
2、因夫妻一方的侵權及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債務
3、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形成的債務
在第一種情況中是無法律支持為共同債務的,但在司法實踐中為發楊優秀的傳統,大都支持為共同債務。
第二種情況相對復雜,侵權、犯罪看似是一樣行為,應由其個人來承擔。但有時的侵權或犯罪的動機與目的是為了家庭生活。
第三種情況也比較復雜,分居可能是因為工作,也可能是因為感情。
(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
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夫妻另一樣的利益就不保護了嗎?不是的,相對于夫妻非舉債方的利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更應該得到保護,這是夫妻關系特殊性所決定的,也是維護市場交易安全所需要的。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隱私性,債權人對夫妻具體的生活狀況一般難以知曉,就算知曉,也難以舉證證明。
總結下來:①保護交易安全②促進財產流轉③防假離婚逃避債務④符合日常家事代理⑤夫妻利益受損后可追償
(四)法理與情理兼顧
但我們也應該考慮家庭的因素,畢竟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中債務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合法和妥善的解決,其后國可能會使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因素。因此應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作出充分的判斷和周全的考慮,在夫妻共同利益、夫妻個人利益及債權人利益這三者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
那么聯系實際情況,夫妻一方在因為生活短暫時間金錢不足,往往會向朋友等借款,但一般數額較小(在日常生活范圍內),都不會與配偶商量,甚至有時不希望其知道。那么,我認為此時的舉證義務是舉債人沒有錯。但是,債權人保護應當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在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數額較大時,債權人此時應盡一定的審慎義務,畢竟數額較大,一般都會了解清楚借款的用途,是否征詢過夫妻另一方的意見等,這樣才符合情理。
綜上所述,在判斷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除了考慮法定的兩種特殊情況外,還需要把握另外的兩個標準,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談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
(一)不同性質的債務區別對待
《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就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應該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此,可將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分為兩大類: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
對于前者,當然地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可爭議。也可將其視為理論上常說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很多國家已將其納入法律明文規定之內。對其范圍,筆者認為,限于日常的衣食住行以及因盡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較為適宜。
對于后者,筆者認為,不能簡單地適用24條之規定、一概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是應先查明債務的真實性、負債原因以及錢款去向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之后加以認定。像上述案例,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所作的無償擔保而產生的債務,明顯不屬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應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更為合適。
(二)不同數額的債務區別對待
為防止夫妻一方惡意舉債及或者夸大、虛構債務,筆者認為,對于大額舉債,法律應加以規制。可以規定:大額債務須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并由雙方簽字認可。未經協商一致而單方舉債的,可推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有足夠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這樣,就將大額債務的舉證責任就分為給了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出借大額錢款時,應征詢債務人配偶的意見,如若不然,就推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這對債權人也并不存在不公,因為它督促了債權人在貸款時要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在現行民間借貸市場混亂的情況下,不能盲目地去追求高風險的利益,否則就要為他自身的過失買單。
另外,對于“大額”的具體標準,承辦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家庭經濟條件加以酌定,也可參照刑法中的“數額較大”等相關標準加以確定,但最好還是由各省高院以指導意見等方式,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統一對數額標準進行量化,以防止部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不同時期的債務區別對待
通說認為,從法理上來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應從兩方面來考量,即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雙方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的利益。基于此,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筆者認為,應將其分為同居期間與分居期間兩種情況區別對待,更為合理。
對于夫妻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只要沒有明顯超過日常家事代理范圍,即可推定雙方具有舉債的合意以及分享了債務所帶的利益,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對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主觀原因而分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就應該慎重處理。夫妻由于雙方主觀原因分居且沒有共同生活,說明夫妻感情有一定裂痕,如果一方利用此期間惡意舉債,如賭博或肆意揮霍等產生的債務,讓夫妻雙法共同承擔,對另一方顯然不公。故實踐中,對于分居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只要對方能夠證明自己對債務并不知情且該筆債務明顯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中規定的“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按一方的個人債務處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婚姻法》還尚未設立一套具體的較為系統全面的夫妻債務制度,有關規定還只是散見于相關司法解釋中,有的規定相互之間還存在沖突。法律固有的局限性、滯后性不可避免,在現有規則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法官的自由心證顯得尤為重要。所謂自由心證,指的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兼聽雙方當事人訴辯的基礎上,往往會本著自己的社會正義觀和價值取向,自覺不自覺地對案件做總體價值判斷、價值衡量,最終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斷。一般而言,這樣的結果會更趨向于實質正義。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法官不能只是一味機械地適用法律,還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對待,才能做到公正的裁判。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區分
1.債務形成時間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相關債務,首先要考慮的便是,債務形成的時間。一般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雖然債務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該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為購置財物借款所形成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發生債務的原因 債務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的發生不一定直接與家庭生活相關,比如,因一方投資需要借款。這時,如果該投資實際是家庭的投資行為,那么該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欠條的效力性 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欠條的效力性,首先表現的是,欠條是否系借款人本人書具;其次,欠條的內容是否完備,借款數額是否明確;第三,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親屬關系,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實性與否,以及借款事實的確認。在實踐中,常發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基于此種特殊的親屬關系,假如無配偶另一方的簽字確認,此類借款不予認定。 4.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時,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而是個人揮霍,或者是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或是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債務是否已清償 雖然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于借款事實都已知曉。但是如果該借款早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一方只是憑借沒有銷毀的借條為多分共同財產,就不能確認。當然,配偶要承擔的責任是,該筆債務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證據。
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系,須案外人參與后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并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么不受法律保護,要么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后,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應怎么劃分
如果系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就該債務的承擔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以雙方協議為準,但是該約定只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對債權人無效。如果是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通常情況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應該是各承擔一半的份額。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若你的朋友沒有證據證明她的前夫所欠債務是其個人債務,則你的朋友負有償還義務。事情往往并不是這么簡單,建議帶齊所有資料包括對方的起訴書、證據材料等當面咨詢律師。如欲咨詢我,請電話預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劃分?
現在都是有房子,岳父、岳母才同意結婚。我為了買房子借了幾十萬,想問一下結婚后,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法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釋義:本條是有關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責任的規定。
一、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共同承擔吧 如果你們可以協議成功 也可以讓對方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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