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書面合同與合同簽訂在日期上有什么區別?
請看中標通知中的這句話:”請貴公司在本簽約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天內, 攜帶所有簽訂合同所需的資料,與我公司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簽訂的安排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檢修公司另行通知“,如果中標通知1月1日發出,對方公司1月30日之前來了我公司,但還沒有跟我公司簽合同,合同簽訂日期是2月5日,對合同有沒有影響?沒有影響。
你說的條款,其主要目的是約束投標中標方的,事實上,招投標雙方己經在30日內洽談,至于具體的簽約,推遲幾天很正常。
合同簽訂日期是2月5日及以后才對公司有影響
此前一切都還是虛的
沒有影響,合同的簽訂日期是2月5日。
你是哪個變壓器廠的?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一般情況下,所謂的合同成立是指雙方協商簽訂的合同已經各自通過內部審核,
雙方已經在合同上蓋了章,
而所謂的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條款需前提條件條件滿足后方能正式開始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一般合同中會有生效時間的約定,
如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或者定金方面的約定,
如乙方收到甲方定金后安排生產、發貨。
等等。。。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何區別?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根據《公約》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交易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的時間還是接受生效的時間?
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概念.合同正常情況下成立的時間與生效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例如合同經過要約和承諾或者說經過相對人的簽章成立了.但合同約定了生效條件或者生效日期.在條件或者日期來到前,合同沒有生效.你說的公約應該是<80公約吧>? 這個和內國法的<合同法>的規定一致.
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達真實,達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一般情形下,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特殊情形下,合同有附條件合同或者附期限合同,合同成立之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達到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所附期限才生效。當然還有一些合同需要必要的格式,需要書面形式,口頭達成合意理論上也可以認為合同的成立,但是不表達于書面是無法生效的。
我國《合同法》與《公約》基本一致,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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