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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17 12:56:48

農村土地糾紛該怎么解決?

這個糾紛已經持續了好幾年!起初是因為他們家蓋新房子,把公眾的大路占用了,導致我們家和另外一家沒有了一條直路走出去,只能繞小路出去,可是這條小路是領過別人家門口的,根據農村的風俗有很多不便。所以我們和那家人吵了起來,這世上豈有霸占了道路蓋房子讓人沒路出去的道理!!后來找了村干部,可是這事一直沒有解決,村干部也是偏向他們,盡幫他們說話!后來我爸媽出去打工,他們便趁人不在的時候把房子蓋了,這下子我們真的沒路可走了,所以他們在蓋圍墻的時候我爺爺奶奶去阻礙他們,他們竟把我爺爺本就受傷的手打斷了!所以我們叫了警察局的人來處理,案子早就提上去了,可是上面還沒有回復,聽說處理我爺爺這個事件的有一個是他們家的親戚,感覺這個事就這樣不了了之,我們不但沒有阻止他們霸占道路,還讓爺爺斷了手臂!這次,第三次和他們家發生爭吵,是因為他們家又想把排水管從我家門前通過,雖然水管是在地下,那個地也不屬于我們自己家土地,可是畢竟在我家門前,如果我們不阻礙,水管一旦裝好,他們又會說水管占有的地方是他們家的地方,況且我們家還沒有錢蓋房子,這樣一來,我們連走的路都沒有了,這塊土地存在還有什么意義呢?最令人氣憤的是,他們今天用鏟土的鏟子鏟傷了我爸爸的臉,我爸爸臉上的肉都裂開了,怎么會有這么蠻橫不講理的人???今天,警察局的人又來了,村干部也來了,可是警察不管土地糾紛,而村干部對于這件事完全偏袒他們那方!新年發生這種事真的很不開心!我想問您知不知道有什么方法可以投訴他們?有什么方法可以幫助我們?謝謝了!

宅基地的糾紛問題可以向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最終途徑是走司法途徑。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資料: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這是解決承包糾紛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講理勸說,分清是非,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這也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是我國在特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前提下,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準司法”方式,不同于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仲裁。
(4)訴訟解決。訴訟是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終極途徑,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警察確實不處理土地問題,只能處理糾紛。他們不積極工作向派出所的上級反映,我不信市級公安局管不了他們,那樣就是公安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擴展資料: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1、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3、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4、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5、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我教你呀天天到他門囗,實在不行晚上沖到他家一刀一個,都把你家人都弄殘了,要么不出手,要么一刀一個

農村土地糾紛怎么辦

戶主是母親,母親已去世十年,父親是城鎮戶口,已去世兩年。兒子也是城鎮戶口。土地由本地村民種植玉米,現在他兒子要收回母親的土地,不準該村民種植。請問他兒子有沒有這田地使用權,是否有權將該村民所種植的玉米放水淹死。rn他兒子是否可以回來耕種這塊田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擴展資料: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1、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3、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4、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5、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土地確權糾紛解決途徑: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三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 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回避。承辦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九條 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并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可以協商或者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土地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通過其他中間人或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農村民事土地糾紛該怎么解決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三條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村民之間土地糾紛村委會無法調解怎么辦

經村委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農村鄰居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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