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
什么是婚姻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此公告屬法律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司法解釋就是依法有權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叫做司法解釋。廣義上是指,每一個法官審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對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夠具體適用。因此,必須對法律作出解釋,才能作出裁判。每一個案件都要這樣做。由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就是 最高院對婚姻法的具體實行做出具體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最新規定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這個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共有3個。三個司法解釋條文最多的是司法解釋一,也僅34條。因此你說的司法解釋第92條,根本不存在。
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2/20031226214337.htm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
1、同居關系的處理;
2、無效婚姻的處理;
3、離婚案件中,發現婚姻關系無效的處理;
4、無效婚姻案件裁判文書的制作;
5、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對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案件的受理;
6、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列法;
7、離婚案件和無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審理順序;
8、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
9、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受理與審理;
10、彩禮返還的條件;
11、婚姻法第十七條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
12、對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中“知識產權的收益”的解釋;
13、關于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的歸屬;
14、軍人所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費用的歸屬及計算方法;
15、投資性財產的分割;
16、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分割;
17、涉及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分割原則;
18、獨資企業財產分割;
1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20、離婚案年中,對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的處理原則;
21、對離婚時當事人尚未限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的處理原則;
22、對當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贈與的認定;
23、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2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的處理;
25、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夫妻連帶清償責任;
26、夫妻一方死亡后的連帶清償責任;
27、登記離婚后損害賠償訴請的提起;
28、離婚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29、本解釋的適用;
婚姻法二十一條司法解釋
婚姻法二十一條司法解釋您好!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本條是關于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撫養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并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可見,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撫養的義務。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在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出于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時,父母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負擔其生活費用或給予一定的幫助。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給予經濟幫助,法律并不干預。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家庭教育對子女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系,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有義務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家庭和國家、社會、學校一起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律教育,也要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因此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導他們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未成年子女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等惡習。父母不但要對未成年子女從政治上、思想上關心教育,同時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和受教育提供應有的物質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這是現代各國幾乎都確立的父母共同親權的原則,這也是男女平等的體現。早期的民事立法幾乎都片面地把親權的行使交予父親一方,剝奪了母親一方對子女的親權。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3條曾規定,父母在婚姻關系存續中,親權由父單獨行使之。1970年修訂后的法國民法典第372條重新規定,父母在婚姻關系期間,共同行使親權。從而確定了共同親權的原則。日本在1948年修改民法時,在第818條中規定,親權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我國的婚姻法從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出發,也規定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如果父或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喪失勞動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
因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為民族培養了后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該規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贍養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一條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贍養人的義務具體還應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其收益歸老年人所有。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本條第四款特別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溺嬰不僅僅指父母用水溺殺自己的嬰兒,父母殺死自己的嬰兒的行為都屬于溺嬰,包括將嬰兒用手扼死、用繩索勒死、活埋、悶死、餓死或凍死等行為。棄嬰是指父母對自己的嬰兒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198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本次修改婚姻法,又增加了禁止棄嬰的規定。溺嬰和棄嬰是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的。在新中國成立以前漫長的歷史時期,有些勞動人民因為生活窘迫,無力撫養子女而被迫溺嬰或者棄嬰。還由于存在著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在生育問題上重男輕女,因而溺、棄女嬰較多。新中國成立后,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和婚姻法的貫徹執行,溺嬰和棄嬰的現象已大為減少,但并未完全絕跡。目前,仍有人出于傳統偏見,為了想生男孩而溺、棄女嬰,有的為了逃避撫養責任而拋棄患有先天性疾病、殘疾的嬰兒。認真貫徹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對于保護嬰兒的生命、實行計劃生育具有重要意義。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除本法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中也規定,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溺嬰屬于殺人罪,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于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本條適用于婚生父母子女之間、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繼父母子女之間、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司法解釋
(1)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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