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簽訂后未辦理登記,最高法怎么判
有些財產是不可以抵押的如:國有 集體土地所有權、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所有權 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被扣押的財產、被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等
假如你的合同所涉及抵押物不在上述之列,若為動產則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權就成立,登記是自愿性質的只是對抗要件,若你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物是不動產則登記是強制性的。未登記則不成立抵押權,無論你的抵押合同成立生效與否。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建筑物或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歷史或現實原因,債權人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后,以交付權利證書替代登記、甚至不去辦抵押登記的情形并不鮮見。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能否主張抵押權,涉及《擔保法》和《物權法》的理解與適用、沖突與銜接等一系列問題.
抵押行為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以前,抵押未辦理登記的,僅在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發生物權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以前的擔保行為,應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筆者注)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备鶕摋l規定,抵押合同成立后,對當事人并不直接產生債權和物權上的約束力,因為抵押合同要待抵押登記完成后才生效,如果抵押人事后惡意不辦理登記,抵押權人沒有請求其辦理登記行為的權利,僅能請求抵押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對抵押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從合同效力的理論看,合同是否有效,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簽訂之日就已確定,而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反過來決定合同的效力,該條明顯混淆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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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那不動產呢
不動產抵押,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
擴展資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變更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
(三)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
(四)抵押權順位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抵押權的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等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動產抵押是抵押合同成立時抵押權就成立,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抵押合同是成立時生效,但抵押權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否則擔保物權未形成,僅有抵押合同的債權關系。
最后,從實際出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話必須登記,第三人如果想買這房子必須去房管所和所有權做變更登記,可是一做變更登記就會顯示出房子已設定抵押,那第三人就算執意買下這房子也構不成善意第三人了嘛,所以這時善意取得制度必然不能起效。
答:動產抵押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動產未登記同樣也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速記: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登記對抗;動產物權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釋義:1、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登記對抗。意思就是買賣房屋,只有在房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登記權利人,才能在法律層面將“房屋所有權(物權)”轉移到所有人。如果不登記的話,房屋的原登記權利人是可以任意支配物權,包括抵押、轉讓。付款前可以先作“預告登記”鎖定物權變動,防止除當前買賣外的其他物權變動。2、動產物權交付生效、登記對抗。意思就是買賣一般商品(如超市購物)或車船(如汽車)等,只要物品已經交到手中,所有權(物權)也同時轉移。一般商品不需要登記,而車船需要登記。交付后沒有登記的汽車,如果賣方拿去抵押(同時登記抵押)而買方又不知情,第三方持有抵押權則可以將買方手中的汽車拿去拍賣,買方只能找賣方索賠而不能取得該汽車。
不動產采取的是抵押登記制,不登記抵押不會生效。
不動產采取的是抵押登記制,不登記抵押不會生效,那么只對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效力,對第三人不會產生約束。
抵押合同未登記怎么辦
抵押合同未登記怎么辦抵押分成兩部分:一是不動產抵押,這個是必須辦理登記,要是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也就是說那天對方不給錢你是無法申請拍賣并優先受償的,但是抵押合同是有效的,這個比較復雜牽涉到法理;二是動產抵押,要是動產抵押你可以不登記,抵押權生效,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那天抵押人將該動產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抵押人又沒錢還你的話,那么你是無法申請拍賣該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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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規定,以建筑物或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關于抵押合同簽訂后,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效力問題,應區分情形,分別判斷。
一、抵押行為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以前,抵押未辦理登記的,僅在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發生物權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以前的擔保行為,應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即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筆者注)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备鶕摋l規定,抵押合同成立后,對當事人并不直接產生債權和物權上的約束力,因為抵押合同要待抵押登記完成后才生效,如果抵押人事后惡意不辦理登記,抵押權人沒有請求其辦理登記行為的權利,僅能請求抵押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對抵押權人顯然是不公平的;而從合同效力的理論看,合同是否有效,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簽訂之日就已確定,而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反過來決定合同的效力,該條明顯混淆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為了克服《擔保法》的缺陷,最高法院事實上通過2000年9月29日頒布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了重新闡釋。該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屬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擔保行為發生在《物權法》施行以后,抵押未辦登記的,原則上不發生物權效力,債權人主張實現抵押權的,不應予以支持。
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不同,《物權法》在抵押權的成立上采用了“登記成立要件主義”,即抵押權自登記時產生,僅憑抵押合同不能產生物權效力。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即建筑物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筆者注)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可見,《物權法》施行后,抵押未辦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如未辦理抵押登記系因抵押人過錯,則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
抵押合同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如果是不動產抵押的,這個是必須辦理登記,登記后抵押權才生效;如果是動產抵押,你不登記,抵押權生效,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擔保法》對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的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所以你可以要求對方和自己到有關的部門補辦登記。
要求債務人與自己一起去登記
不登記也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可以要求登記。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權是否成立?
不動產抵押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成立。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而《借款抵押合同》因違反《擔保法》而無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逗贤ā返牡?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p>
1:高級數碼相機支持使用RAW圖像格式,但是不少用戶都不太明白應該怎么去使用它。這種原始圖像數據存儲格式類似傳統相機的數字底片,是專業攝影師的首選格式。如果您也想使用單反數碼相機代替專業傳統膠片相機,那么您也會需要這種能夠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成像時的各項細節和數據的圖像格式。
2:但要使用這種圖像格式,需要專門的圖像處理工具軟件,RAW文件是CCD或CMOS感光部件在拍攝時所記錄下的原始數據文件,是以一組8位或10位的二進制數據記錄的數據,只反映照射到感光單元上光線的強度。
3:本身并不包含色彩等直觀的圖像信息,而且它是和硬件密切相關的,不知道CCD或CMOS的感光單元行列排布、濾色鏡排列等物理參數就無法將它轉換成圖像,所以處理RAW文件的圖像處理工具還需要支持您的數碼相機。
4:一般情況下,推薦您首選數碼相機廠商附送的軟件,例如,如果您使用佳能公司的EOS10D數碼相機,可以選擇該公司附送的RAW文件瀏覽器“FileViewerUTility”,這樣就可以在電腦上瀏覽拍攝的照片,查看所有相關的相機設置。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讓您調整RAW格式的圖像,包括正負兩級的曝光調整、色階曲線、白平衡、銳度等參數。
如果不動產抵押沒有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
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未設立。
如果是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不是未設立,而是不是對抗善意第三人。
請參考《物權法》第180、187、188條之規定。
書面房屋抵押合同未經登記機關登記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教材例5-20:書面房屋抵押合同未經登記機關登記是否有效?抵押人是否承擔抵押擔保責任?rnrn 書上的回答是正確的嗎?(書上解析:房屋抵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且該合同自登記時生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房屋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要視其在抵押合同未登記生效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推定其是否應其他民事責任。)rnrn 按物權法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與登記應該是無關的,不動產的抵押登記只與抵押權的設立有關。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n 但是,不動產沒有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抵押人是否應該承擔抵押責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與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是分開的,要分別判斷。
1、如果抵押合同不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則抵押合同有效。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合同責任。
2、抵押合同成立后,如果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則抵押權未成立,抵押人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3、抵押合同有效,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設立抵押權的情形下,要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4、登記是不動產抵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對抗要件。未登記的后果是不設立抵押權,不存在對抗第三人的問題。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抵押權才存在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如果抵押合同有效未登記,可以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并不能要求行使抵押權。
抵押有效 但是抵押的效力比較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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