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1343063要寫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放棄遺產的聲明書如果是在繼承遺產處理之后發生的,則不管有沒有公證,都不能反悔;2、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了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了解的人卻并不多。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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