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決定書的60日內申請復議,或者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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