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對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一、處理離婚后債務承擔問題的幾種意見及理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后,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與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丙借款3萬元未歸還,現甲、乙己離婚,該3萬元借款應由誰來歸還呢?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上述規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其具體表現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分及確定;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行。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于操作及便于執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第二種觀點是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第三種觀點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 我比較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其理由主要以下幾點:1、債務的性質不間,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債務性質主要有三種,即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經手的債務,或一方經手所借但確是用于家庭開支的債務;二是個人債務,其表現形式為一方借債是為了用于個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雖知道但予以反對的,如借債用于個人贈與或吸毒、賭博、個人揮霍等等;三是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借款所負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三種債務因性質不同的實體處理時是由誰償還是不一樣的;2、離婚的形式不一樣,與由誰償還債務有直接的關系。目前我國離婚主要由二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辦理)、二是訴訟離婚,包括法院調解離婚和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是由雙方自愿協商,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具體處理起主導作用,而法院判決離婚則帶有法律強制性,對債務的判決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3、離婚的目的有時也是不也同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絕大多數的夫妻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難以為繼,但也有其他原因,如為了解決子女戶口問題、一方分房子問題等等,甚至個別案件的離婚當事人是因為債務較多而出于逃債的目的,其離婚的行為是出于規避法律。 二、對離婚后債務承擔的具體處理辦法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他人所負的債務(包括結欠他人的其他款項),在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情況下該由誰來償還呢?如該債權人(即他人)以借貸或欠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列誰為被告呢?筆者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審理中可只列該債務償還人為被告,判令其承擔償還責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1)法院的判決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帶有法律強制性,它不以離婚案件當事人及債權人的意志為轉移,對他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2)法院對離婚案件作判決處理不同于調解,它是在對全案的各個方面包括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及債務進行全面審查,且事實比較清楚、證據比較確鑿的基礎上作出的公正、客觀、全面的判決。-般來說,判決的離婚案件,雙方所分得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比較公開、均等、合理,各自應承擔的債務金額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現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情況。(3)若應承擔的一方無能力承擔債務,則可責令該債務人以離婚中分得的共同財產來償還債務。 4、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后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三、涉及離婚案件債務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在審理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債權債務時,不能片面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而應主動依職權將有關債務調查清楚,不將有關債務遺漏,這對處理該離婚案件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后的債務問題比較有利和方便。 2、當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涉及到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到該離婚案件結案后債務的承擔和手續上的方便,應盡量做到,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哪一方經手的或出具借條或欠條的,原則上判令其償還。同時償還共同債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共同財產中相應價值的財產,以體現“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一基本原則。 4、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如果債權人將離婚雙方或一方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即將起訴,法院可依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查封或扣押離婚當事人相應價值的財產;如果債權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將該財產抵償給債權人。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之我見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之我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筆者結合實踐,對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略陳管見。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怎樣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主要表現在雙方對是否存在債權,債權數額的多少,債權如何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出現協商不成的時候,法院依據法律關于夫妻共同債權的規定及照顧子女及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外形成的債務,或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而對外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共同債權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
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由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還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離婚后怎么償還
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
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相關推薦: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
自然借款利息怎么規定(個人借款利息規定有哪些情況)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