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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有什么不一樣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21 15:31:27

借款和欠款在法律上有什么區別!

1、從法律關系來說,借款的法律關系是清新、明確、單純的,而欠款的法律關系可能比較復雜,欠款“背后”的背景情況可能要復雜得多;

2、欠款和借款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證明借款關系,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條證明欠款關系。

3、以借據和欠款憑據來說,兩者的效力是不一樣的,對于債權人來說,其權利安全程度也是不一樣的。

如果對方出具給你的是欠條,假設打起官司來,那么,可能牽扯到比較復雜的背景和法律關系,

比如,假設對方賴賬,說是因為賭博欠債寫下的欠條,問題就復雜些;而借條就不會產生這么多問題。

4、利息支付問題,有關借款的利息利率問題,《合同法》第211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問題卻沒有統一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借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欠條

借款和欠款的區別在于:

一、欠款和借款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證明借款關系,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條證明欠款關系。

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三、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款和欠款,時效是一樣的,都是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四、當借款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擴展資料:


(1)借款,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款注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2)欠款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

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欠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借款

借款和欠款差別是很大的。

1、從法律關系來說,借款的法律關系是清新、明確、單純的,而欠款的法律關系可能比較復雜,欠款“背后”的背景情況可能要復雜得多;

2、借款的產生和形成,只有一個原因,即債權人將款借給債務人;欠款的產生和形成,原因就太多了,可能是買賣合同產生的欠款,可能是借款產生的欠款,可能是賭博產生的欠款,可能是高利貸產生的欠款,可能是侵權行為產生的欠款入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產生的賠償金,可能是拖欠工資產生的欠款,舉不勝舉。其中,違法行為產生的欠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以借據和欠款憑據來說,兩者的效力是不一樣的,對于債權人來說,其權利安全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對方出具給你的是欠條,假設打起官司來,那么,可能牽扯到比較復雜的背景和法律關系,比如,假設對方賴賬,說是因為賭博欠債寫下的欠條,問題就復雜些;而借條就不會產生這么多問題。

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的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

三、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辯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的時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借條和欠條有區別。(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借款協議和借條有什么不同


借款協議和借條的不同是借款協議不但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而且約定了借用款項應支付多少利息,最后協議需要雙方簽字。借條只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但對利息約定等情況缺少約定記載。最后只有借款人簽字。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借款協議和借條有何區別?

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同亦然。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因此,借款合同通常只會發生遲延履行,不會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通常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但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3.借款合同通常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1、共同點: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
2、區別:關系不同,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系。
3、效力”大小的問題,即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第二、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1、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10月1日
理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訴訟時效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張三拒絕在合理的寬限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四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法條依據: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借款協議和借條的區別: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成立;并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系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敖杩詈贤墙杩钊讼蛸J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系;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系。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最主要的區別
借款協議:不但記載了借用了多少款項,而且約定了借用款項應支付多少利息。最后,協議需要雙方簽字。
借條:只記載借用了多少款項,但對利息約定等情況缺少約定記載。最后,只有借款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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