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一、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原則
(一)妥善把握商法規則和民法規則的銜接適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特別法的適用應當優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首先考慮適用商法規則,如果商法未作規定,則依照民法規則補充 適用的原則,適用民法規定。比如,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設專章規定,但公司法對商事合同的訂立及效力未作明確規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考 慮適用合同法上的相關規則。因此,要正確認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就必須做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銜接適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公司法存在 高度關聯,而盲目排斥合同法相關規則的適用。
(二)辯證運用商法思維和民法思維
商法是由民法衍生而來,兩者具有關聯 性,但商法思維和民法思維又各有側重。商法思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維護商事交易的效益,即應當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等價值;而民法思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 恰恰相反,即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等價值。因此,商事法官要注意避免將商事糾紛簡單等同于民事糾紛處理,而應遵循商法思維和商事審判理念,適度側重從保 護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著眼,尊重商事主體訂立商事合同的自由,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如股權轉讓往往涉及多方利害關系人,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其 影響將波及多處,故應慎重把握。同時,商事法官又應將民法思維和商法思維辯證地統一起來,不能忽視商事審判還始終承擔著維護交易公平的使命。
二、 審判思路
(一)出資瑕疵本身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現代公司法原理,被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經過工商注冊登記的 瑕疵出資股東,若非經過合法的除權程序,應認定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東權利,因而亦有權處分股權。換言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瑕疵本身原則上不影響 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具體分析如下:
1.出資瑕疵即無股東資格既缺乏法律依據,又有損公示效力。按照通說,投資者適當履行出資 義務是其取得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但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是否構成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國公司立法大多未予明確,我國公司法也不例外。此外,被記載入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材料往往被認為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同時也是公司外部的民商事主體判斷公司股東構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現行立 法未作明確規定的前提下,若以出資瑕疵為由徑直否定股東資格,將損害上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利于維護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2.現行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瑕疵出資責任的規定隱含了瑕疵出資股東具有股東資格的前提。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瑕疵出資股東應對公司承擔差額補充責任、 對其他出資無瑕疵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些規定主要是以瑕疵出資股東仍具備股東資格為邏輯前提的,主張出資瑕疵即無股東資格將使相關民事責任追究喪失依據,最終會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這顯然與維護公司存續和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利益的現代商法理念相悖。
3.部分公司實踐發達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確認了瑕疵出資股東具有股東資格并享有股權。譬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82條第 1-2款規定,未支付股款的股東,相繼的受讓人和認股人對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負連帶責任。又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對于在申報時股份中尚未繳付的款項,購買人與轉讓人共同承擔責任”等等。這些規定均是以承認瑕疵出資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以及可以轉讓瑕疵股權為其邏輯前提的,與我國現行公司立法的精神相契合,應予借鑒。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公司立法的架構下,如果未經過合法的除權程序,瑕疵出資股東應有 權向外出讓其持有的股權,不構成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換言之,股東出資瑕疵本身不影響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此外我們注意到,公司法確實有關于股東應當 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等規定,而投資者的出資瑕疵行為確實與該些規定相悖,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就所涉法律條款的屬性而言,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仍屬 于管理性規范,而非具有強制性要求的效力性規范,故結合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的現代商事審判理念,股東出資瑕疵亦不構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因此,僅以出資瑕疵為由不能當然否定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二)出讓人和受讓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本質屬性仍是商事合同,故在判斷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何種影響的問題上,應當 適用合同法總則及分則中的相關規定。
1.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對瑕疵股權有償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具體內 容,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應作區分處理:
第一,在出讓股東明知其擬出讓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但故意未將該瑕疵因素告知受讓人,且受讓人在交 易當時亦不知瑕疵因素而與出讓股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出讓股東的行為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認定可變更或可撤銷,受損害的受讓人可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受讓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撤銷權。應 當強調指出的是,如果前述出讓股東的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如瑕疵股權的受讓人是國有民商事主體,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此類瑕疵股權轉讓 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在出讓股東明知其擬出讓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但故意向受讓人隱瞞該瑕疵因素,而受讓人在交易當時亦已明知該瑕疵因 素存在卻仍與出讓股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因受讓人實際上并未因出讓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陷于錯誤認識,其作出有償受讓瑕疵股權的意思表示并非基于錯誤,而是基 于其自身原因,故應認定不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在此基礎上,若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相關無效因素,則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第 三,在出讓股東不知道擬出讓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且受讓人亦不知該瑕疵因素而與出讓股東締結合同的情形下,若受讓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能舉證證明 該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訂立或者在訂立該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則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應認定為可變更或可撤銷。若受讓人無法舉證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且無合同 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相關無效因素,則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但鑒于股權有償轉讓合同仍具有買賣合同的基本屬性,故受讓人原則上可援用合同法第 一百四十八條有關出賣人應承擔買賣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尋求諸如請求解除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等在內的救濟途徑。應強調的是,若受讓人明知股權存在瑕 疵,仍與善意出讓股東締結合同,且該合同又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相關無效因素,則該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因受讓人自愿有償承受該瑕疵后果, 故受讓人不能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尋求前述司法救濟途徑。
2.當事人意思表示內容對瑕疵股權無償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由 于該合同具有單務合同以及無償性等贈與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法官應遵循合同法有關贈與合同部分的具體規則,對此類糾紛作出處理。具體而言,在瑕疵股權無償轉 讓的場合下,雖然轉讓的股權客觀上存在出資瑕疵,但只要該股權轉讓合同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相關無效因素,原則上應認定有效,且由于該股權屬于無償轉 讓,故出讓股東原則上無須向受讓人承擔該股權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存在下列兩類情形:一是該瑕疵股權無償轉讓合同系附義務的,則出讓股東應在附義務的限度 內承擔該股權的瑕疵擔保責任;二是因出讓股東故意不告知受讓人該股權存在瑕疵或者保證該股權無瑕疵,造成受讓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瑕疵股權的轉讓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在轉讓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大多是針對權利完整的股權而言的,而現實生活中由于多變的現實情況和股權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往往會造成股權出現各種各樣的瑕疵,這樣的股權在發生轉讓時就會衍生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
“瑕疵股權是指股權的歸屬、使用、收益、處分、擔保等權能不能完全受法律保護的股東權利。”
瑕疵股權能否進行轉讓、轉讓能否產生法律效力以及由轉讓行為產生的后果應如何應對是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經常面臨的問題。瑕疵股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在進行股權轉讓時所產生的問題也應該區別對待。
一、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權轉讓
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權是指股東根據公司的章程繳納了一部分出資或者沒有按照公司章程及時繳納全部出資的股權。這樣的股權應該是可以轉讓的,但是由于出資未完全繳納的事實,受讓人成為股東后應當繼續承擔繳納出資的責任。但是如上所述,為了防止受讓人因財力不足無力承擔責任而造成公司及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或者轉讓人利用轉讓股權逃避風險及責任。對該股權尚未交納的出資義務應由受讓人承擔,因為受讓人受讓未全部繳納出資的股權時往往給付的對價也比較低,但是如果受讓人財產不足以繳納出資,則應該由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
二、對存在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股權轉讓
股東未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的,與其他人簽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該如何認定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在理論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2002年1月,A公司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與B、C、D共同投資注冊成立華盛化工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共200萬元。A公司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經過了驗資機構的驗資并交付華盛公司使用,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2003年5月,A公司欲將股權轉讓,B、C、D均未提出異議,A公司遂與E、F簽定股權轉讓協議,將全部股權轉讓二人。雙方辦理了相關移交手續和工商變更登記,但A公司隱瞞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一事。E、F按約支付股權轉讓金后,發現A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認為該股權有瑕疵,E、F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的違約責任。
對于處理本案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股權存在瑕疵,故其簽定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歸于無效。另一種意見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同時判決A公司繼續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手續。”
筆者認為對于所轉讓的股權存在虛假出資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情況,如果受讓人明知該出資的瑕疵情況并愿意補充不足的責任,這樣的轉讓對于維持公司的資本真實性及債權人的利益有好處,當然應該認可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受讓人明知該出資有瑕疵還接受該股權,并拒絕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屬于惡意串通行為,應該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對瑕疵出資的補償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讓人事先不知情,是受欺詐而與轉讓人達成協議的,應該將該股權的轉讓確認為可撤銷行為,受讓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者根據責任自負的原則,只由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對于從瑕疵出資股東受讓股份的股東,不因其受讓該瑕疵股份的事實而對公司及其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瑕疵出資股東也不會因其股權已經轉讓給他人而免責。
三、瑕疵股權的繼承問題
《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權繼承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指權利完備的股權。如果股東的股權是有瑕疵的,那么該股權的繼承以及繼承后的法律后果都是我們應該考慮的。當然,首選的方案應該是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對瑕疵股權的轉讓方式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一般的公司章程中都沒有有關的內容。因此我們必須依據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對這種現象予以解決。首先,對空股股權和沒有完全繳納出資的股權,繼承人若要繼承該股權必須將補足出資的義務一并繼承才有效;對于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股權,筆者認為應該可以繼承,但是在繼承權利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補足和返還出資的義務。當然繼承人也可以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該股權有瑕疵時放棄對該股權的繼承,但是如果繼承人在放棄股權前已經因該股權的取得獲取了一定的收益,必須將該收益返還給公司才可以。
排除瑕疵,保護自己。
瑕疵出資股東轉讓股權后,轉讓人受讓方如何承擔責任
為保持公司資本的維持和穩定,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瑕疵出資的情況下,受讓人對轉讓人的虛假出資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既包括對公司的資本差額補足責任,也包括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受讓股東承擔責任后,可向轉讓股東進行追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讓人或受讓人不得以公司內部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對抗公司或債權人。我們認為,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與受讓人提起的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屬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提起的撤銷之訴不應屬于針對原告的抗辯,當然也不屬于對債權人的反訴,此時受讓人另案起訴比較妥當。在股權轉讓合同撤銷之訴生效前,公司或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可以中止。以上引自《商事審判例釋》,為青島審判精神。
轉讓有瑕疵的股權該怎樣確定賠償
您好!
關于轉讓瑕疵股權的賠償責任問題有如下幾點:
(1)受讓人要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因為受讓人接受了瑕疵股權,受讓人就應承擔補足注冊資金的義務。應為這是受讓人接受股權后,承接的原股東的權利義務。
(2)出讓人轉讓后因注冊資本不到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雖然出讓人已不是股東,但公司設立時的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
(3)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是否有追償權,要依據雙方轉讓合同約定。
(4)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股權轉讓的撤銷權,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因出資瑕疵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讓人承擔。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相關推薦:
企業間借款合同范本(簡單的公司企業之間借款合同范本)
企業借款合同樣本(企業借款協議書范本)
企業借款合同有效嗎(公司之間借貸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汽車長期租賃合同(車輛租賃合同樣本)
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是編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