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臺灣人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專利,該怎么辦?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港澳臺的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或者作為第一署名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的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大陸有開放臺灣居民成為專利代理人
我個人建議尋求專利代理人的協助
改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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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國臺灣地區申請專利權
一、專利種類及保護期限
在臺灣地區,專利主要分為三類: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其中,發明的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0年,而新式樣專利權則從申請日起算起12年。
二、申請程序
在臺灣地區申請專利的程序與大陸地區基本相同,欲申請專利權的,由專利申請權人備齊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即可。應當注意,如果在臺灣地區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話,申請專利需要委托代理人辦理;與大陸地區不同的是:(一)申請人在專利權授予之前可以改請申請案,即可以將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改為申請新型專利,也可以將申請新型專利改為申請新式樣專利等;(二)可以申請聯合新式樣,即同一申請人以與原新式樣相近似的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當申請為聯合新式樣,這樣旨在確認與原新式樣近似的范圍。聯合新式樣是從屬于原新式樣專利權的。
專利型態規定
核準要件
基本要件:不論是何種專利型態,皆須具備下述三個要件:
一、「新穎性」:前所未有的想法、概念
即不具有下列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之一: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二、「進步性」:改進現有缺失
即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三、「產業利用性」:可提供產業制作、使用
即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可供產業上利用」。
臺灣專利在哪里申請?臺灣專利制度介紹
臺灣專利在哪里申請?臺灣有關知識產權的平臺稱之為臺灣智慧財產局,臺灣智慧財產局對申請專利以及相應的商標注冊還有版權登記等都有相應的規定,智慧財產局有著相應的職能,同時也是有著發展歷史的一個知識產權機構,從民國以來,經過歷史的洗禮,不斷的對政策作出改變,同時也是遭遇了很多大問題。接下來我們來看看臺灣專利制度介紹。臺灣專利在哪里申請?臺灣專利制度介紹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當時的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專利法》。該法規定對發明、新型和新式樣授予專利權,期限分別是15年、10年、5年。這部專利法于1949年1月1日在臺灣地區施行2007年1月1日起,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允許新型專利權人對評價結果為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技術報告提出說明。臺灣審查人員在判斷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時,如果有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權利要求,在不影響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權益的情況下,應到在寄發技術報告之前,先通知新型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處理時間大約30天。當收到新型專利權人的答復意見或資料后,審查人員會在正式寄發新型技術報告之前判斷是否修改或變更對前述權利要求的評價結果。申請臺灣專利可以通過臺灣智慧財產局申請,希望在臺灣地區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獨立向臺灣經濟局提出申請請求,并經過其審查。申請臺灣專利現在比較便捷的方式是通過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申請的方式,因此專利申請只要注意找對理機構,做好相應的申請做好保密合作就可以了。關于臺灣專利在哪里申請?臺灣專利制度介紹,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于專利申請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臺灣的專利在內地再次申請能享受優先權嗎?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8號令做出的《關于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指出,臺灣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以下簡稱臺灣地區優先權)。
大陸申請人可以要求臺灣專利優先權嗎
網頁鏈接可以。
第二條 臺灣地區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第一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要求享有其臺灣地區在先申請的優先權(以下簡稱臺灣地區優先權)。
申請人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2010年9月12日(含當日)以后。
第三條 申請人可以在一件申請中要求一項或者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要求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的,該申請的臺灣地區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條 申請人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由臺灣地區專利主管機構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未在請求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
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聲明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并寫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地區”。
第五條 申請人要求一項或者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而在請求書的聲明中未寫明或者錯寫其中某件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但申請人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該項臺灣地區優先權。
第六條 申請人要求多項臺灣地區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全部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至少應當表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交該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有關協議,通過電子交換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申請人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僅提交該副本的題錄,但應當注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申請案卷的申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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