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取得商業秘密的途徑是什么
邱戈龍尖端知識產權律師認為,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而取得商業秘密的途徑是什么,邱戈龍律師認為
(一)獨立開發
商業秘密權利人以外的人過經獨立的技術開發獲得與權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業秘密的,不屬于侵權商業秘密。
(二)反向工程
也稱逆向工程。商業秘密權利人以外的人,對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解剖與分析,從而推知該商業秘密產品的具體技術方案,不構成侵權。
(三)權利人自己泄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未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導致商業秘密泄露,則商業秘密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他人獲得后加以利用,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比如,權利人發表論文、參加學術討論會等,無意中泄露了商業秘密的內容,則他人加以運用并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四)獲得實施許可
他人取得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受讓或者實施許可后,即可依照實施許可的約定,使用商業秘密。
(五)善意取得
取得人主觀上并非有意取得該信息,而是由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疏忽,使取得人無意中了解了該信息,且無保密義務,故取得人對商業秘密的使用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構成商業秘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誒,這個太簡單。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依此可以知道,它的法律特征包括四點,即:
1、不為公眾知悉;這個知悉是客觀的知悉,只要公眾不知道就好。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例如客戶信息、技術信息,就是的。舉個反例:老板的私人信息,就不是。呵呵
3、權利人對其采取保密措施。這點很重要,但保密措施不要求太嚴格。只要使其不易泄漏即可。
4、商業秘密指的是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點其實和第二點應該合并來理解。
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哪些
邱戈龍尖端知識產權律師說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稱為 權利人,在此權利人即為商業秘密的享有者。從商業秘密的所有權 角度而言,商業秘密既可以原始取得,又可以繼受取得。前者如通 過發明獲取技術秘密,通過自身的努力獲取經營信息,后者如通過轉讓獲得的商業秘密。原始取得商業秘密的人為原始權利人,繼受 取得商業秘密的人為繼受權利人。除了所有人以外,商業秘密的權 利人還包括享有歸屬意義上的權利的商業秘密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合 法享有權利的人,如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獲取使用權的人。在商業秘 密使用人占有和使用商業秘密期間,他人非法侵犯商業秘密的,該 商業秘密的行政救濟不受影響;因他人的侵犯行為致此種權利人遭 受損害的,此種權利人也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 任。因此,《刑法》第219條第4款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界定為 “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然,不同性質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具體糾紛中所擁有的實 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仍然存在不同。一般而言,商業秘密的所有者擁 有各種權益,可以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而商業秘密使用人雖然擁 有商業秘密的使用權,但其是否可以主張其他權利,在訴訟中擁有 怎樣的訴訟地位則需依具體情形而定。具體您可以咨詢邱戈龍尖端知識產權律師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企業商業秘密包括
1、產品。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在既沒有申請專利,又未投放市場之前,是企業的商業秘密;有些產品即便公開面市,但是產品的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業秘密。
2、配方。工業配方、化學配方、藥品配方等是商業秘密常見的形式,包括化妝品配方,其中各種含量的比例也屬于商業秘密。
3、工藝程序。產品由于投放市場可能完全公開,但生產產品的工藝程序,特別是生產操作的知識和經驗,是重要的商業秘密。許多技術訣竅即是這類典型的商業秘密。
4、改進的機器設備。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機器設備不是商業秘密,但企業提出特殊設計而定制的設備,或設備購買后企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改進之處,也屬企業的商業秘密。
5、圖紙。產品圖紙、模具圖紙以及設計草圖等,都是重要的商業秘密。
6研究開發的文件。紀錄新技術研制開發活動內容的各類文件,比如會議紀要、實驗結果、技術改進通知、檢驗方法等,都是商業秘密。
7、客戶情報。客戶名單是商業秘密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若被競爭對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資料。其他與競爭和效益有關的商業信息,如采購計劃、供貨渠道、銷售計劃、會計財務報表、價格方案、分配方案、計算機軟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這些信息能使企業在競爭中有一定優勢。經企業有意進行保密的信息,都應當是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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