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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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內的容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從會計核算角度規范了企業對研發費用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從稅法角度規范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攤銷及抵減企業應稅收入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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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
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研發費用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文件規定:
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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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
一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
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方面,我國實務界會計處理與納稅扣除的規定也不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了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正在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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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研發費用
哪些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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