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出版社(即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時,應與作者(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這既是《著作權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糾紛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
.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約定地區內享有的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的方式出版圖書的獨占權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專有出版權僅是著作權中使用權的一項內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權(著作權),更不能認為作者已喪失其他權利,實際上,作者對于作品仍有改編、翻譯并出版的權利,出版者不能干涉。
.出版者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并向作者支付報酬。違反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者,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著作權人的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對作品的權利和內容的擔保責任,即保證本作品確系著者或譯者本人所創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情況,則由作者本人負全部責任,并賠償出版者因此所受損失。作品發表后被其他報刊轉載,沒付報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嗎.如果作者在報紙、雜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帶作了聲明,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那么任何報刊未經作者同意,不得將作品轉載或者摘編。否則,作者可以與該報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如果作者未作這種聲明,則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轉載者未在報刊出版發行后1個月內支付,則著作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擴展資料
一、《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二、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去世后,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后,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第三節中說明: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擴展資料
侵犯著作權的案例:
近期,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獲了安徽省首例特大網上侵犯著作權案,許某等人搭建13個盜版網站,隨意復制他人文字作品500余萬份,點擊量達18億次,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目前,該案已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制日報》11月11日)
許某等人的“經營活動”看,未經他人允許,以營利為目的,隨意復制文字作品500余萬份,已經違反了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承認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不論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至于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青報:復制作品500萬份,網上侵犯著作權須依法嚴懲
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對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做出了規定。
《著作權法》21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具體每一類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但沒有發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4)合作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如,甲與乙于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該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擴展資料: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中的美術作品、音樂、劇本等都可以作為單獨使用的作品受到法律的保護。在考慮是否對這些作品構成侵權時,不單單要考慮不同類型作品侵權的要件,更要注意作品首次公開發表的時間。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五十年,超過了這個期限后,財產權利進入公共領域。此規定一方面保護作者權益,另一方面鼓勵作品傳播,體現了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大鬧天宮》侵權案:
本案原告上海電影制片廠(即原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組織人員分別于1961年、1964年創作完成動畫片《大鬧天宮》上、下集,該動畫片的美術設計署名為張光宇、張正宇,動畫設計署名包括嚴定憲等人。
該動畫片分別于1962年、1963年和1978年獲得國內外幾大電影節的的“最佳美術獎”、 “本年度杰出電影”等榮譽。該動畫片中出現了大量的“孫悟空”美術形象。2016年2月,原告發現被告武漢新金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經營和管理的天貓新金旗艦店銷售印有“孫悟空”美術作品形象的金鈔。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且未支付任何報酬即將上述美術作品形象用于商業宣傳進而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故原告訴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銷售印有“孫悟空”美術作品形象的紀念鈔,將印有上述美術形象的紀念金鈔予以銷毀;2.被告在《法制日報》發表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宣傳、銷售的商品“2016猴年賀歲金鈔”及網絡廣告中使用與動畫片《大鬧天宮》中“孫悟空”美術形象相同或近似的美術圖案,均不構成對動畫片《大鬧天宮》中“孫悟空”美術形象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侵害。
而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具備市場競爭關系,被告新金珠寶公司的行為也未損害原告上海美影公司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故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原告隨后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觀點
1. 在本案中,原告美影廠上訴主張“孫悟空”美術作品最早發表于1978年,且該作品屬合作作品,作者為美影廠、張光宇和張正宇,根據作品的發表時間和張正宇的死亡時間,“孫悟空”美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
首先,關于張正宇是否是“孫悟空”美術作品合作作者的問題。電影作品《大鬧天宮》光盤外包裝上載明“美術設計:張光宇張正宇”只能證明張正宇參與了電影作品《大鬧天宮》的美術設計,并不當然證明其參與創作了“孫悟空”這一美術作品。
同時,中國美術館網站上美術人物專欄及百度百科網站上張正宇的人物介紹只是對張正宇與電影作品《大鬧天宮》關系的描述,未直接指向“孫悟空”美術作品,也不能證明張正宇是“孫悟空”美術作品的作者之一。
故按張正宇的死亡時間來計算“孫悟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保護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關于美影廠是否是“孫悟空”美術作品的合作作者,依據“孫悟空”美術作品的首次發表時間,來確定其著作權權利是否已過保護期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審中原告依據被告一審提交的證據《北方新報》“1961年版《大鬧天宮》為什么被禁?”一文中載明的“直到1978年左右,《大鬧天宮》下集才第一次面對觀眾公開放映……”內容,認為可以認定電影作品《大鬧天宮》的首次發表時間是1978年。
但法院經審查發現,該文同時載明:“1961年,《大鬧天宮》上集問世,獲獎無數,好評如潮。”該陳述恰好印證了電影作品《大鬧天宮》上集于1961年公開發表的事實。
因此,一審法院將電影作品《大鬧天宮》在國際上獲獎的年份即1962年作為其首次發表時間并無不當。
“孫悟空”美術作品作為電影作品《大鬧天宮》里的一部分,也隨之公之于眾,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孫悟空”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最遲于2012年12月31日止。
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2016年2月,因此,“孫悟空”美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已經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全國人大網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百度百科
著作財產權——百度百科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分為以下幾種:公民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出版者享有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表演者的身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權;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廣播、轉播節目權。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公民死亡后,其他權利,如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可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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