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不足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兩種,兩種責任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于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并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后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于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并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擴展資料:
要求
1.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元;
(4)上市公司:3000萬元。
根據我國2014年3月1日實施《公司法》的修改內容,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與此相對應,股東首次出資額比例也被取消。
2.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
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不足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兩種,兩種責任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于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并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后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于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并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擴展資料: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東出資不足
(一)向已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外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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