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一定是股東嗎?
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內了不同看法。他們容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公司發起人不一定是股東,股東也不一定是發起人,要辯證的看,公司設立初期,發起人一定是股東,但若其有轉讓行為,將不再是股東,后來加入股東也不算做發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
發起人享有股東的權利并承擔股東的義務,同時還需承擔發起人的義務。受讓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為股東的,不是發起人。
發起人和股東的權力義務上有什么區別
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為了實現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結合在一起,手發起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后,具有股東身份。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與成立后的公司沒有直接聯系,只是相對于設立中的公司而言,屬于設立中公司的機關,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進行創立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依法成立后,發起人作為一個整體就不存在了。公司成立后,因設立公司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歸屬于公司。
股東是對公司投資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投資人通過認購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獲得股東資格,包括發起人的認購、發起人以外人的認購和公司成立后投資人對公司新增資本的認購及受讓股份等方式取得。股東享有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權利,也享有對公司內部事務管理權、選舉董事、監事、經營決策等非財產權。股權既體現了股東向公司出資財產權的對價,也標志了股東是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股權的實質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的身份取得以公司成立為前提,公司成立前不存在脫離公司實體的股權,所以不存在股東身份。
股東不以發起人為限,在設立階段和公司成立后認購、受讓公司出資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為股東。發起人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后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必須具備發起人身份。
公司未成立可否要求發起人承擔債務?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部分發起人承擔因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部分發起人承擔以后,可以向其他發起人追償。 相關法律可參考: 《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 公司因[更多] 對我國公司發起人的法律地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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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區別于有限責任公司
的重要特征,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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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轉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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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前后發起人應履行的責任1、公司設立完成 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對于認股人、因設立行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響。因此為發起人規定了較嚴格的責任。 (1)資本充實責任。又稱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更多]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機制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機制公司法對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責任則機制規定的相對簡易;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雖有明確規定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外有別的責任體系;現在,公司法解釋三較好地完成了對公司立法填漏補缺的任務。
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的區別與聯系
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經營的主要決策人員,股東只是參與
公司資本
經營的出資人,享受公司利潤的分紅,同時可參與股權變更和投資方向的討論。根據不同的
公司章程
和股份公司組成要求而不同。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并對內公司設立承擔責容任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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