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權行為,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版的因素。權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內任的行為。
特征容
(1)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2)侵權行為的對象是絕對權;
(3)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編輯本段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是
(1)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3)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內備的因素。只有同容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應包括:(1)加害行為;(2)損害后果;(3)迦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之四個要素。
想要知道關于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怎么回事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與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為,行為人違反規定實施了該行為。如法律規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為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為,即構成作為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為,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如果施工者沒采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占,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療、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后一現象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后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
什么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類型及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是
A、侵權行為的復概念。侵權行為是民制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B、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二、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三、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
C、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從構成要件區分,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此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規定了以下幾種特別侵權行為:(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 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指要有侵權損害事實,加害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主觀要件指行為需有行為能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內有同時具備這些容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行為的分類及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般侵權責抄任的構成要襲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而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二)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三)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一)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二)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三)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后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后果發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三、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事法律就是為了保護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其他個人會行為主體損害而影響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設立的。那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后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二、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并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三、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這類法律規定是指對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事實,犯罪人的相應犯罪結果在我國的規定中有過錯的一種表現。我國認定這類犯罪對于當事人的犯罪結果構成了民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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