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性,知識產權的客體即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所在。
知識產品之無形是相對于動產、不動產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處分形態:
第一、不發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知識產品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占據,而是表現為對某種知識、經驗的認識與感受。
知識產品雖具有非物質性特征,但它總要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作為其表現形式的物化載體所對應的是有形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第二、不發生有形損耗的使用。知識產品的公開性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前提條件。由于知識產品必須向社會公示、公布,人們從中得到有關知識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可以被若干主體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會像有形物使用那樣發生損耗,如果無權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識產品,亦無法適用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形式。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客體的本質
權利的客體是指權利所依附的對象。知識產權客體為智力成果,這些智力成果分別體現為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數據庫。若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研究,不難發現本質是信息。以我國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為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核心是其技術方案,即發明人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這些技術措施正是發明人在專利申請中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一種信息,不論其是復雜的產品構造設計,還是簡單的物質配方。
外觀設計也是這樣。這些信息,可能是該領域的技術人員多年孜孜以求的,或認為是在理論上根本行不通的但在實踐中的確可行的,即所謂克服技術偏見的信息,社會公眾依據這些公開的信息,不需要創造性的勞動便可實施這些專利。
因此,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本質上均為一種信息。
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商標在商品、服務與其制造者和提供者之間建立了特定聯系,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作品的類型有多種,但不論何種類型的作品,作者創作的主要是向讀者提供某種信息。
這些信息或許是令人振奮的、頹廢的、發人深思的等等。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人們從作品中獲取其欲得到的信息,作品只是信息的外殼,其實質仍為信息。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為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有多種行為,但最為典型的是混淆、詆毀及誤導三種行為。
依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所謂混淆行為,是指不擇手段地對競爭對手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造成混淆性質的一切行為;詆毀行為,是在經營商業中,損害競爭者的營業所、商品或工商業活動的信譽的虛偽說法。
誤導行為,是指在經營商業中使用會使公眾對商品的性質、制造方法、特點、適用性或數量易于產生誤解的表示或說法。
此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本質為,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針對本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競爭對手或其商品或服務向外界傳播不恰當、不合適或不真實的信息,從而侵犯了競爭對手的正當競爭的權利。
商業秘密權是制止不正當競爭權中的一種,其客體為商業秘密。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國家工商局在《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對何謂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了列舉,即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就是符合特定條件的秘密信息。
數據庫權尚不是個法律上已經確立的概念。本文使用的數據庫權,是指數據庫的開發者或投資者對該數據庫享有的著作權,也可是依數據庫保護的特別法所享有的特別權利,如《歐共體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第3章賦予數據庫的開發者的禁止他人提取權或再次使用權。
數據庫權的客體是數據庫。數據庫是按一定目的收集起來的數據的集合。數據庫在英文當中為“Database”,其中的”Data”來源于拉丁文“Lat Datum”,意為“資料”、“信息”。因此,數據庫的更確切的名稱應為“資料庫”或“信息庫”。
從數據庫一詞的詞源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數據庫的本質仍為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客體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