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旅游項目價格上有差別對待違反了什么法規
價格差異的禁止
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價格差異禁止的規定。
【背景依據】
隨著旅游市場的發展,跟團出游成為人們旅游的主要方式,價格差異問題是審理旅游糾紛案件的熱點問題,亟須出臺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旅游過程中,最多見的糾紛就是基于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糾紛,收取差價費糾紛也是基于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的秩序。制定本條規定既有一定的現實依據,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一、現實依據
實踐中,旅游經營者常因年齡差異,比如老人、兒童,或職業差異,比如律師、教師等消費群體的購買欲不強,在未提供差異服務的情況下,實行價格差異收費。旅游經營者多收的費用應當返還給旅游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旅游糾紛中,其受理的投訴中有關價格差異的投訴占很大比重,建議增加本條規定。國家旅游局對此也持支持的態度,在其2009年頒布施行《旅行社條例》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格差異問題也作了明確的禁止規定?!堵眯猩鐥l例》第4條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同時,《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廣泛深入的調研,我們采納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差價費糾紛的確是旅游過程中經常發生的糾紛。盡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但對于剛剛起步的中國旅游業來說,不規范的旅游市場,是產生差價費的根本原因。旅行社為了爭奪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吸引游客,團費與成本相同,稱為“零團費”;團費低于成本,就是“負團費”,“差價費”便是在“零負團費”的基礎上滋生出來的一大怪現象。差價費是一種不健康的旅游業運行方式,其根源與“零負團費”有著必然的關系,由于團費過低旅游經營者只好采取這種“差價費”的方式來彌補超低的團費。同時,我國導游的現狀也不同于其他國家,其生存環境相對較為畸形。只有實力比較雄厚的旅行社才會有自己的導游,并向其支付工資,絕大多數導游均是自由職業者,他們靠從旅行社買“人頭”來謀生,提供導游服務非但得不到勞動報酬,還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數量的“人頭費”。“零負團費”和“轉賣人頭”使得旅行社和導游必然另辟蹊徑來賺取利潤,而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潤來源,因此,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香港導游因內地游客不購物而大加辱罵的事件絕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負團費”毒瘤,從根本上改變導游的生存方式,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旅游市是解決差價費的根本?!堵眯猩鐥l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絕對禁止“零負團費”的出現,但在短期內這一行為并不可能馬上銷聲匿跡。同時,《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章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收取差價費作出禁止規定,其側重的是行政處罰,以起到警示預防的作用。而對于普通的旅游者來說,其更關心的是出現了差價收費,如何獲得民事救濟。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相比,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俗話說,近處無風景。旅游者多為異地旅游甚至是異國旅游。同旅行社相比,其對于當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是語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對不參加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旅游者收取差價費,旅游者當時很難提出相反意見,否則會面臨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導游甩團的危險。因此,本規定賦予了旅游者事后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差價費的權利。
二、法理依據
旅游者是消費者,其根本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差價費的收取,嚴重損害了旅游者作為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一)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從經營者那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雙方——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守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為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公平交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公平競爭。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往往處于弱者地位,更需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不附強制性的或者歧視性條件,信守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價格和準確、真實的計量等。
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欲望變成現實,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回了等價的商品或者服務。
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雙方,并且都獲得了想要的結果。
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其具體表現又與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有交叉。因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明確賦予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并不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這方面權利經常受侵害的實際情況,突出強調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并且根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幾種情況,規定了這一權利的主要內容:“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笔杖〔顑r費問題,主要是對消費者構成了價格的不合理。價格是商品或服務價值的貨幣表現,它應該是等價交換、質價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對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應由經營者與消費者按照價值規律合理確定。雖然收取所謂的“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是旅游業內的潛規則,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據和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通常應認定為無效。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兩者的行為構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要少花冤枉錢,講價還價,最終總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滿足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交易也就完成了。這個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權的支撐點,也是實現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關鍵所在。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在某種情況下,消費者出于對消費品的強烈需求,他們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服務的價值,因而,更容易為經營者所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過法律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并賦予消費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權就尤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準則。由于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費者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都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兩種權利存在一定的交叉與重合。
從公平交易權的涵義以及條件分析,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于旅游者差異收費,嚴重損害了旅游者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著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條件下自愿達成的交易。在服務消費中,由于旅游服務本身的特點,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自愿達成的,但由于旅游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實質上則可能是違反其真實意愿的。旅游服務具有更直接的主體關系,這種主體關系的存在,使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對交易的達成更容易施加不當影響。在很多情形,旅游者之所以要接受差異收費,是因為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相比缺乏專業知識,在異地甚至異國旅游的旅游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達到某種目的,需要借助旅游經營者的服務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旅游者對于旅游目的地的生活習慣、法律、風土習俗,甚至語言均缺乏了解,就給旅游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引誘消費者達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旅游往往是由系列行為組成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旅游者往往在旅游經營者控制或熟悉的環境中接受服務。旅游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可以利用這種優勢的環境,向旅游者提出各種要求,如增加服務項目、接受新的服務、額外支付費用等,受環境影響,旅游者也很容易接受旅游經營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決于消費者獲得服務的質、量與支付的對價是否對稱,服務收費標準是否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旅游者并未獲得額外的服務,卻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種觀念很難為旅游者所接受。旅游服務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旅游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斷。對于無形的、不確定的服務而言,旅游者往往既不能借助其感官進行觀察,也不能借助儀器進行檢測??陀^的信息不足,導致旅游者完全要依賴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而言,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會充分利用其優勢與消費者達成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可見,在旅游服務消費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達成。在商品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集中于商品;在服務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則在于服務行為,而服務行為則是由服務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實施的。而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針對服務消費的特點,就如何保障服務消費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作出特別的規定。本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欠缺。
(二)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和服務的真實狀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l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知情權是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一項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夠滿足消費者某種需求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會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消費者由于自身知識、實力的局限性,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并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會很無知,所以某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其需求,只有在對該商品或服務的適當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知曉。同時,也是基于上述原因,消費者要想正確地使用、消費,充分發揮商品服務的效用,防止損害消費者安全的事故發生也要依賴于對有關真實情況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應當置放在陰涼處才能保質。除此之外,對消費者來說,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觀設計、等級、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等商品或服務的全面信息后,消費者才能對其是否要買、花多少錢購買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滿意的選擇。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獲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旅游經營者通常情況下,通過收取較低的團費來吸引旅游者旅游,在旅游過程中,為賺取更多利潤,千方百計地讓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與自費項目,對于不參加或購買力不強的旅游者收取額外的費用,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旅游者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在消費領域中,由于每一個消費者的心理偏好以及習慣不同,導致對商品和服務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此外,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場所;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選擇商品的商標、產地、價格等事項,等等。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買與不買,買這樣的還是買那樣的,從這里買還是從那里買,最終取決于消費者的購買決策。
旅游經營者針對旅游者的差異收費,也侵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否參加購物活動£j自費項目是旅游者的權利,購買什么,購買多少,參加哪些自費項目均應由旅游者自主決定。旅游經營者的差異收費等于對旅游者的自主選擇施加了不當的影響。
【條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經常會發生同一旅游行程,同一團隊,旅游者支付不同團費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當支持旅游者要求返還差異收費的請求。本條規定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差異收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差異費用的收取必須是因為不參加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所導致的。下面以幾個案例來分析是否構成差價收費。
案例l:北京的張小姐國慶長假期間通過國內某知名旅行社報了一個去往九寨溝的雙飛五日旅游團,價格為5900元。張小姐與該旅行社簽訂了書面旅游合同,繳納了全部團費后,跟團在九寨溝旅游。旅游過程中,由于逐步與同團的其他旅游者熟悉,其了解到該團共計20人,繳納的團費幾乎不盡相同,絕大多數人被收取4900元的團費,團費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團費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還有被收取3400元的。張小姐很是氣憤,認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與最低團費相比,自己卻多花了將近一半的團費,而旅行社對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構成價格欺詐為由,張小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交納的團費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旅行社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的差異收費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旅行社并不構成欺詐,其主觀上欠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欺騙行為,故駁回了張小姐的訴訟請求。
本案并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旅行社并不構成差異收費與價格欺詐。旅游業自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影響旅游價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游是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方面構成,形象地講,旅游經營者是將上述服務內容打包出售給旅游者。而上述服務中,有的項目有很強的時間性。比如機票與酒店的價格越臨近出行日期價格越貴,而這種價格差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許的。同時,對于旅游經營者來講,一個團隊必須達到一定人數,其才能在保。證收回成本的基礎上獲利,因此,實踐中也有報名最臨近出行的非航空團價格最低的情況。這些旅游經營者針對同一團隊同一行程不同人員的收費均與旅游者簽訂了書面旅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旅游經營者并不構成對于旅游者的欺詐。
案例2:2009年國慶節,帶著母親去香港、澳門游玩的馮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項350元的年齡差別費。馮女士起訴稱:“旅行社當時說老年人和兒童是一個特殊群體,消費能力弱,要多收一筆費用。到香港后,幾乎每一個珠寶店,導游都會把游客逐個趕下車,不僅規定了必須在店內呆滿2小時,還強迫大家消費,當時導游針對每個不去消費的旅游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費用,導游的態度極其惡劣,為息事寧人,我和母親交納了1200元的費用。”馮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差價收費1550元。
本案屬于典型的差價收費,法院支持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因為350元的年齡差別費與1200元的費用是因為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導致的。
案例3:李女士與王先生為紀念8周年結婚紀念日,帶7歲的兒子,一家3口報團前往普及島旅游,地接社提供了看護兒童的服務,但需額外收取費用800元,夫妻二人將兒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員看管。但覺得其已經支付23000元的團費,旅行社在其報團時聲稱其是頂級旅游團,800元的費用應當包括在23000的團費當中,因此雙方產生分歧,出于今后出行順利的考慮,其交納了800元的費用,但回程后,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本案并不構成差異收費,本條明確規定差異收費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本案中,旅行社為李女士提供了額外的服務,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額外的費用,并不構成差異收費。
【審判實務】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購物與自費項目的約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28條第(9)項、第(10)項的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實踐中有人提出這兩個條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確理解?其實,兩者并不矛盾?!堵眯猩鐥l例》第28條目的是要求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清晰、明確、具體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旅游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約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是旅游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旅游者可以就此類項目與旅行社進行平等協商。旅游者可以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不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只參加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而不參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應對上述事項予以載明。《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的目的在于強調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旅游者意愿,強行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二、如何認定旅游經營者有差異收費的行為
司法實踐是千差萬別的,但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旅游經營者對于旅游者進行了差異收費:(1)團隊到達購物店時,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游者必須進店,否則向不購物的旅游者收取額外費用的;(2)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游者必須接受自費項目的;(3)因旅游者不參加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要求旅游者支付“離團費”等額外費用的;(4)收取所謂“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購物附加費的。”
沒有違反任何法規,價格有差別,是很正常的事情。
最新違反《旅行社條例》做出的處罰有哪些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行社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br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br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br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br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br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br />第六十四條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br />第六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游者投訴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我國關于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回》
《中答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關于頒發旅游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
《護照申請審批規定》
《旅游投訴暫行規定》
《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
《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條例規定了旅行社義務有哪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ǘ┌才抛∷薹?;
?。ㄈ┌才挪惋嫹?;
?。ㄋ模┌才庞^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ㄎ澹в?、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ǘ┙邮軝C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ㄋ模┢渌糜畏铡?br />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游者來我國旅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者來內地旅游,臺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出境旅游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ㄒ唬?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ǘ﹤髡鏅C、復印機;
?。ㄈ┚邆渑c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O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ǘ┓ǘù砣寺臍v表及身份證明;
?。ㄈ┢髽I章程;
?。ㄋ模┮婪ㄔO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I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申請,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制。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ㄒ唬┩馀c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ǘ┊斂h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提供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于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下同)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
第十九條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O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ǘ┓稚绲摹稜I業執照》;
?。ㄈ┓稚缃浝淼穆臍v表和身份證明;
?。ㄋ模┰龃尜|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第二十一條 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
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第二十二條 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游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
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ǘ┓站W點的《營業執照》;
?。ㄈ┓站W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后,受理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第二十五條 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規范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ㄒ唬┏袕坡糜握吆头媳緦嵤┘殑t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ǘ试S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三十條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ㄒ唬┖袚p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ǘ┖忻褡?、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ㄈ┖幸x、賭博、涉毒內容的;
?。ㄋ模┢渌羞`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ㄒ唬|付旅游接待費用;
?。ǘ榻哟糜螆F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ㄈ┢渌缓侠碣M用。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ㄒ唬┞糜握呔芙^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的;
?。ǘ┞糜握叽嬖诘哪挲g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接待合同。
旅行社對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告知旅游者。
第三十五條 旅游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ㄒ唬p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旅游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游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后作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游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游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第四十條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游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游者時,可以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并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旅游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發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約和禮儀。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舐糜握呷鐚嵦峁┞糜嗡匦璧膫€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根據《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受理旅行社申請或者備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旅行社,對申請設立旅行社、辦理《條例》規定的備案時提交的證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復印件并蓋章確認,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留存。
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在次年3月底前,報送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部門設置、分支機構、網絡體系等;
?。ǘ┞眯猩绲慕洜I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稅等;
?。ㄈ┞眯猩缃M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組織、接待人數等;
?。ㄋ模┞眯猩绨踩?、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
對前款資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公告,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或者檔次的;
?。ㄈ┞眯猩缙飘a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當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處理旅游者投訴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同級旅游質監執法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范圍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或者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游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對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招徠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停業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國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經營范圍:國抄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襲業務、旅游信息咨詢、旅行社服務。
國內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注冊資金30萬,保證金20萬
2、3名導游
3、1名會計
4、1名經營管理人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章
3、法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4、公司章程
5、3名導游證、身份證復印件
6、會計、經管人身份證復印件
國際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注冊資金150萬、保證金140萬
2、公司無投訴、無非法、無違規記錄
辦理時間:1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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