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試題—案例分析題
1.某縣教育局向縣屬中學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請對該行為作簡要分析.rn2.某集團公司在生產龍豐營養面的過程中,并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面制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便在本企業生產的龍豐營養面包裝袋上注明下列內容:“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面,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而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面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問:分析該集團行為的性質。(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根據該項規定該縣教育局發文要求他們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須向其下屬的文教用品公司購買的行為屬于不正當行政干預,根據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集團在書寫產品說明時未對市場生產銷售的多種方便面制作成分和食用效果進行全面科學的考證和檢驗,僅憑主觀臆斷對商品質量做出了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刻意隱藏產品使用風險信息。同時該集團利用沒有更科學根據的信息“根據有關資料表明,長期食用傳統方便面,人體會出現營養攝入不平衡的現象”打擊競爭對手品牌商品,構成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傳播“龍豐強化營養系列方便面長期食用使人體攝入的營養全面達到平衡”,進行了虛假宣傳,已經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后15日內將余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于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于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
(2)乙服裝廠于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么?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李敏于2013.5進入佳景機械制造廠工作,與并之簽訂了為期二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勞動條件,勞動期限、勞動報酬和勞動紀律等必各條款,由于李敏技術過硬,三個月以后他已經成為技術骨干,他總結的技術竅門為工廠帶來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廠長在全廠大會上予以表揚,并口頭答應為其第五個月開始增加工資20%,但雙方并沒有為此在簽訂書面協議。第五個月后連續兩個月李敏并沒有拿到增加的工資,為此李敏想廠長詢問,但是得到了否認。無奈李敏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你認為李敏應該得到增加20%的工資嗎)rn2 A公司和B工資簽訂了一份兒童服裝購銷合同。A公司在4.1發出要約,要求B公司在一個月內承諾。B公司于4.5收到后記承諾,由于發生洪水導致高地區通訊中斷,至5.5承諾才打到A公司。A公司沒有提出異議。至5.20,市場上兒童服裝價格上漲,B公司以時尚價格有變,不能執行原合同唯有拒絕履行,而與C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新合同約定,由B公司負責貨物運輸,5.25B公司以合同將貨物交給承運人,5.26貨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毀,現在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請問,1B公司的承諾是否有效?為什么?2 B、C公司貨物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的責任有誰承擔?為什么?3 B公司是否對A公司C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并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并按期報價,并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后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后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后,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并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采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于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于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并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于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于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
2、有效,A默認。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伙協議中載明版個合伙權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伙人在對外清償之后可以按照合伙協議向其他共同合伙人追償。
本案中對于剩余的4萬元按合伙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1)此來案糾紛是因自農場的原因而導致。
(2)此案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農場沒有理解要約和
要約邀請
的區別。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5條。果品公司給農場的傳真是詢問農場是否有貨源,雖然該公司在給農場的傳真中提出了具體數量和品種,但同時希望農場回電通報情況。因此,果品公司的傳真具有要約邀請的特點。農場沒有按果品公司的傳真要求通報情況,在直接向果品公司發貨后,才向果品公司回電的行為,因沒有要約而不具有承諾的性質,相反倒具有要約的性質。在此情況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這批貨,這一行為就具有承諾性質,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絕
接收貨物
,故此買賣沒有承諾,
合同不成立
。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決農場
敗訴
,果品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004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
合同生效
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后的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于1996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
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托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后,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并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
咨詢。最后提出:“怎么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
,你能辦到就委托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么?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并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并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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