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2)虛假標識行為。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5)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8)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
(9)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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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主要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兩大類。
▲1、假冒、仿冒行為
具體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限購排擠行為
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干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
▲4、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經營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7、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壓價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
搭售商品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主要是指增加購買者的義務、加重購買者的責任,或者剝奪、限制購買者的應有的權利。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則,侵害了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以欺詐手段進行有獎銷售或者以不正當的巨額抽獎刺激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推銷商品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辦法,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
▲10、詆毀商譽行為
商譽包括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串通、勾結投標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投標人之間相互惡意串通,采取聯合行動限制競爭。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或者一致壓低投標報價。第二,圍標行為,即眾多投標人參與投標,但事先相互協商確定出最低報價或最高報價的投標人,并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中標。
《反不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有哪些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版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權或個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把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也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章關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種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該法的原則規定,即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4.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1)采取假冒或混淆專等不正當手段從屬事市場交易的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等等。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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