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認定: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既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了 15 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專的行為,但是屬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2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
3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有: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著作權侵源權認定條件是: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
2.行為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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