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拓展資料:
1.拖欠工資應如何維權: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
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拖欠工資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在天津市,惡意拖欠工資總額達到5萬元,即為“數額較大”。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
超過30天就違法了,但是往往一般的人都忍了!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一、什么是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收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公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二、拖欠工資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
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在天津市,惡意拖欠工資總額達到5萬元,即為“數
額較大”。
三、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四、遭遇拖欠工資該如何維權?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定。
應該按月支付,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超過就是拖欠工資。
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擴展資料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讓用人單位支付積極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法》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一、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收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公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二、拖欠工資違法的觸發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三、遭遇拖欠工資進行維權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
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以下為拓展資料:
法條鏈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_______《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應對策略: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后,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克扣工資”。
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于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后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并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于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于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盡量寬松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資支付日期的約定要盡量寬松,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
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無故拖欠工資 百度百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強制要求單位支付工資,老板惡意拖欠工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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