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王某為A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6年11月,王某以B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一批家電產品,共計價值380萬元,之后,王某將該批家電產品銷售給了C公司。A公司董事會得知此事后,認為王某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負有竟業禁止義務,不得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王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于是,決議責成王某取消合同,而將該批家電產品由A公司買下。C公司認為,該批家電的買賣,是在C公司于B公司之間進行的,與A公司無關。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而且合同的內容不違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王某作為A公司董事而經營與A公司的同類業務,屬于A公司內部事務,與B公司和C公司無關。rn分析:rn1王某的行為是否合法? rn2B公司與C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rn3對王某應如何處理?(1)答:王某簽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要看其是否得到B公司授權,若有公司的專明確授權而為該屬行為且合同本身并無違法則有效,反之無效。當然他的行為對于A公司是不合法的。
(2)合同應屬有效,因其符合合同成立并生效得條件
(3)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和A章程的有關規定,應按章程事先規定的方式承擔責任,章程無規定從公司法之相關規定。
有關經濟法基礎的案例分析,求詳細答案
甲于6月1日致信于乙,稱“擬出售齊白石名畫《蝦》,價格100萬元,須于6月10日前復函”。該信于6月3日到達乙。乙于6月7日復函,決定買此畫,信于6月9日到達甲。而甲早已于6月4日獲知丙愿以120萬元購買,當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前函。此函于6月6日到達。問:rn(1)6月1日的信是要約還是要約的邀請?如果是要約,何時生效?rn(2)承諾于何時生效?rn(3)要約可不可以撤回?如果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條件是什么?rn(4)本題中要約可不可以撤銷?為什么?rn(5)甲和乙的合同是否生效?甲和丙的合同是否生效?本案該如何處理?1、6月1日的信是要約。因為內容具體明確。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專6月3日生效。屬
2、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即6月9日承諾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故該要約不能撤回。
4、本題中要約可以撤銷。因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本題中,撤銷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6日到達受要約人乙的,而乙發出承諾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間的合同沒有生效,因為甲的要約被依法撤銷了;甲和丙之間的合同也沒有生效,因為此時丙是要約人,甲還沒有承諾。本案的處理應當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該案件與丙沒有關系。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三道題,謝謝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對經濟活動進行協調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們訂立了合同所以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具體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也就是調整對象)包括
1.企業組織關系。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國家為了協調經濟運行,必須對企業進行規范。對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干預。由此產生的企業組織關系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市場管理關系。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平臺。為此,國家必須制止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如不正當競爭,壟斷等等,由此形成的市場管理關系也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我們搞市場經濟,有了市場調節,為什么還要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呢?市場調節是一種自發調節,有些事情靠市場調節是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別說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的確定,就拿2003年發生的非典,使我國部分行業受到了很大的沖擊,旅游業、運輸業等,有的到了難以生存的地步。這時,國家通過金融、稅收、財政等手段對受非典沖擊較大的行業進行調控,如減免稅收、提供貸款優惠等等,使企業度過難關。宏觀調控是國家干預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
產生是企業的經濟行為,終止是事件不可抗力
主體向客體提供專門為其研發設計的設備
這個自己好好看看應該會的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現王先生在南極街做小商品批發生意,劉先生在國貿城做服裝生意。一日,劉先生給王先生打電話,說去廣東進服裝急需10萬元錢,問能否幫助解決?王先生答應次日上午送到。劉先生立即購買了去廣東的機票并通知廣東的供應商,除原來預訂的10萬元貨外,再追加20萬元的貨。次日早晨,劉先生多次打電話聯系王先生,但所有電話均無人接聽。直到中午,王先生才接聽電話,稱昨晚喝多了,剛剛醒來,其妻子又外出送貨,錢取不出來,所以無法借錢給你了,并表示了歉意。劉先生無奈,只好退掉了機票,通知廣東的供應商取消追加訂貨。劉先生因此損失退票費400元和廣東供應商因取消追加訂貨扣劃罰金2萬元,王、劉兩位同學因此產生爭議。
問題:
1、劉先生認為:雙方已經就借款事宜協商一致,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應承擔違約責任,除賠償退票損失及供應商罰款損失外,還應賠償其購回20萬元貨后的經營利潤4萬元。該主張能否成立?
2、王先生承認借款一事,但因醉酒誤事,并非故意,不同意賠償損失。該主張能否成立?
3、后王先生同意賠償退票損失及供應商罰款損失,并說這樣做合情合法。該主張能否成立?
4、如王、劉二位以書面形式約定借款,并在協議中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則王先生是否應按上述“1”中劉先生的主張承擔責任?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后15日內將余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于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于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
(2)乙服裝廠于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么?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么?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專約定保證人與屬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例2:2003年3月,王某因經營需要,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訂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為兩年,丁某為王某還款的保證人。2004年4月,王某還給胡某2萬元。2004年6月,王某因急需資金,又向胡某借款4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丁某。兩年期滿,王某無力償還所欠6萬元欠款。因此,胡某請求丁某償還借款。rn[問題] 1.丁某是否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rn 2.丁某應償還多少借款?rn 3.丁某償還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償? 1、丁某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
(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
(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后,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
(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
(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并償還銀行債務,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
(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后,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與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
(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
(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P80)。
(4)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
(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而非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
(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凈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并償還銀行債務,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于支持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于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范圍,僅供參考)。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
(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
你好。
1、丁抄某負有償還借款襲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請采納為滿意回答,謝謝!】
相關推薦:
外觀專利的審查標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流程是什么)
利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外觀專利維權太難了 這國家太坑人了)
發明專利審查程序(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怎樣面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應對措施)
怎樣算家庭暴力(有哪些家暴行為算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