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專標權人的同意擅屬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標侵權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1)停止侵害;(2)賠償損失;需注意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4)賠禮道歉。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有:(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商標侵權情節嚴重,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形式責任都有可能
你仿冒人家的商標版 實質上就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權利人可以權向你索賠
你仿冒商標的行為 有可能構成《刑法》中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如果你違法涉及的金額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就說明行政責任肯定也要承擔。如果違法金額不足追究刑事責任那單獨給予行政處罰
商標被許可人是否有權主張侵權賠償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我國《商標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1、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負有監督義務首先,商標所有者應當保證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質量保障以及廣告宣傳是傳統商標的三大功能。在商標被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不同的來源,商標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功能被弱化,如果某一被許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低劣,那么消費者基于對該商標的信任而購買該商品,其權益將受到侵害。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因此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是商標許可人的法定義務。其次,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一般認為,商品質量是指商品的安全性與使用性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但是對《商標法》中的“商品質量”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應當符合約定的條件。因為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是對商品質量的最基本要求,但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存在高低之分,消費者選擇某一特定的商標是因為該商標能夠保證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的標準,因此商標許可人應當保證被許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該特定的標準,包括商品的規格和成分等都應符合約定的條件。 2、商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但沒有明確規定商標許可人不履行監督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注冊商標被許可人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下,如果一概否定注冊商標許可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利于其他在先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首先,雖然在先的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存在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即《商標法》第30條規定的“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與他人已注冊商標或已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但是由于宣告無效對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商標權利人的損失很難挽回。其次,如果不追究商標許可人的責任,商標許可人可以通過許可的方式規避商標侵權的責任。例如可以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上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然后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一方面商標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搭便車的方式獲取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商標被許可人超過許可范圍使用商標,商標許可人也可以規避商標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許可人無力承擔商標侵權的賠償責任,又不能追求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不利于對商標專用權人權利的保護。第三,對于商標許可人來說,要保證商品的質量,就應當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及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在此意義上,商標許可人相當于實際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指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此外,在商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督的前提下,即使商標許可人本身沒有實際使用商標,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行為也可以被認為是商標許可人自己的使用。因此,被許可人侵犯商標權,而商標許可人沒有履行監督職責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侵犯注冊商標權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標、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民事處罰:1、立即停止侵權;2、賠償商標專用權人因被侵犯商標專用權遭受的損失(數額為:侵犯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害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人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三、刑事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下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個商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②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③銷售明知是偽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侵權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具體為:
1、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賠償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注: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4)贈禮道歉。
2、商標侵權的行政責任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商標侵權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刑法》第213條,追究刑事責任。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依照刑法第214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后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于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司法解釋: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一范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主要是民事賠償。然后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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