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于夫妻一方的保險金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保險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br />
根據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放在保險金帳戶上的錢,如果離婚屬于共同財產嗎?
放在保險金帳戶上的錢,如果離婚屬于共同財產,因為在購買保險時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理賠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F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不算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傷殘、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網友提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保險理賠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專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屬,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版屬于夫妻一方權的個人財產?!?br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保險行為,是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于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由該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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