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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甲、乙均為國有企業(yè),2010年5月,兩企業(yè)經過多次協(xié)商,準備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01-22 20:33:23

1.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yè)與市投資公司丁經協(xié)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

1.某市甲、乙、丙三國有企業(yè)與市投資公司丁經協(xié)商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生產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訂立了發(fā)起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中的部分內容如下: rn(1)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5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50萬元,丙以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作價出資60萬元(商標權和專利權各作價30萬元),丁以現金出資40萬元。rn(2)各方的出資均分兩期繳納。其中第一期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50%,在營業(yè)執(zhí)照頒發(fā)前繳納,第二期50%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同時約定,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rn(3)甲、乙、丙三方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fā)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負責補足其差額,其他股東不對此負責。rn(4)公司成立后的稅后利潤,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則由甲優(yōu)先認繳出資50%,乙優(yōu)先認繳20%,丙和丁各認繳15%。rn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以下問題:rn(1)根據本題要點(1)所述內容,甲、乙、丙、丁對公司的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為什么?rn(2)本題要點(2)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rn(3)本題要點(3)所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rn(4)根據本題要點(4)所述內容,甲、乙、丙、丁對公司利潤分配及公司增加資本時各方優(yōu)先認繳比例的約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1)現金出資不符抄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現金出資不得低于30%。本案中的現金出資應不少于60萬元。
(2)第二期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內繳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本案應在兩年內繳足。乙所出資的機器設備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乙的行為實際就是抽回出資。
(3)不符合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發(fā)現所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負責補足其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符合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
股權轉讓協(xié)議,工商局備案,你是國企可能還要上級機關的批文。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 一家國有企業(yè)(甲)、一家集體企業(yè)(乙)和一家私營企業(yè)(丙)共同投資設立一家以生產

一家國有企業(yè)(甲)、一家集體企業(yè)(乙)和一家私營企業(yè)(丙)共同投資設立一家以生產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以貨幣出資15萬元,并存入該公司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乙以貨幣出資20萬元,并將其中的10萬元存入該公司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15萬元,并將產權轉移手續(xù)辦理到公司名下;丙以工業(yè)產權作價8萬元,也將產權轉移手續(xù)辦理到公司名下。請問:rn(1)該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guī)定,為什么?rn(2)該公司能否成立?為什么?rn(3)如果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乙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僅價值10萬元,乙應當承擔何種責任?rn(4)如果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乙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僅價值10萬元,其他股東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1.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并無最低股東人數回限答制。
2.可以成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從該案例提供的信息來看,問題2中公司能否成立的問題是針對注冊資本而言。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3、4問針對的是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足的情況。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乙應當以貨幣方式或追加其他非貨幣財產方式補足差額部分;其他股東對乙出資不足承擔連帶責任。
這道案例題公司法條文都有很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難度,樓主可以自己翻看法條解決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B、C三人經協(xié)商,準備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主要從事家具的生產,其中A為公司提供廠房和設備,經評估作價25萬元,B從銀行借款20萬元現金作為出資,C原為一家國有企業(yè)的家具廠廠長,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資,作價15萬元。A、B、C簽訂協(xié)議后,向工商局申請注冊。rn 問題:本案包括哪幾種出資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資效力。rnrn(2)張某,李某,趙某3人投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張某出資20萬元人民幣,李某以價值20萬元的房屋出資,趙某出資人民幣10萬元。后經營失敗,公司欠甲100萬元,工資資產價值50萬元,甲知道張某具有償還能力,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要求張某償還所欠債務。rn 問:若你是甲的法律顧問,對甲的要求如何回答?rn rn(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貨物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購買機器設備,價款1000萬元,合同約定違約金150萬元。rn 問題:(1)甲方尚未付款前,發(fā)現乙方的供貨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應如何處理? rn (2)如果乙方違約未能供貨,給甲方造成損失15萬元,應如何處理?
(1):三種出資形式,A以資產出資,出資有效。B以現金出資,出資有效。專C以勞務出資,出資無效。有限屬責任公司出資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先以資產50萬清償欠甲的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可以根據甲的要求向張某、趙某、李某中的一人或數人追償。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債務,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
(3):1、甲方可拒絕付款,乙方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供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產品,在規(guī)定期限內,若乙方拒絕提供,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約,同時要求乙方雙倍返還違約金。2、甲方可要求賠償15萬損失或者要求雙倍返還違約金。當然現實中會選擇后者。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2009年10月,甲取得位于某市某鎮(zhèn)的林木采伐權。2010年初,甲與乙、丙三人簽訂成立“奮進林木企業(yè)”的協(xié)議,約定共同采伐林木。協(xié)議約定,甲以其擁有的林木采伐權為投資,乙丙以成立林木廠所需投資金為投資,稅后利潤按4:3:3比例分配,合伙經營期限為5年。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融通不暢,對A公司欠款10萬元,與此同時,乙因炒股虧欠B公司5萬元。2010年底,乙丙未經甲的同意,約定丁以出資的形式入伙,且丁以交付資金投入生產。甲發(fā)現后不同意其入伙,遂請求有關部門解決。2011年初,A、B公司分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執(zhí)行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來償還自己的債權。由于該企業(yè)經營不善,丙提出退伙,甲乙不同意,丙擅自搬走了該企業(yè)的部分機器設備,使企業(yè)經營進一步惡化。于是,該企業(yè)經營被迫中止,因債務關系引起訴訟。rn問:(1)甲乙丙三人對出資范圍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rn(2)丁的入伙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rn(3)人民法院可否執(zhí)行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分別償還A、B的債權?rn(4)丙強行退伙給企業(yè)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處理?
(1)有效,”我國《合伙企業(yè)法》第11條進一步規(guī)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采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伙企業(yè)法》第44條的規(guī)定:“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xié)議。 訂立入伙協(xié)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的財產用于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伙企業(yè)法》第39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yè)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guī)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
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伙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伙企業(yè)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yè)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于其強行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yè)法》第46條規(guī)定:“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企
業(yè)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于繼續(xù)參加合伙
企業(yè)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伙協(xié)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guī)定退伙條件,丙退伙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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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經濟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紹】
判斷下列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并說明理由。
(1)某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銷售科。 (2)在蘭州東部批發(fā)市場從事服裝經營的某個體工商戶。
(3)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已營業(yè)的某貿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開辦的牛肉面餐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5)某財經學院為召開校慶20周年大會,經學校授權的校慶籌備委員會。 (6)蘭州某廠的車間。
(7)甲、乙、丙三人各投資10萬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有限責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法人必須是組織,而該個體戶不是組織,是個體。
(3)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沒有依法成立。
(4)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合伙組織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5)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6)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為該車間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7)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8)具備法人資格。因為符合法人的條件。
二、所有權制度 【案例介紹】
王某到公園游玩,不慎將自己的照相機遺失在公園, 管理人員拾到此物后上交給有關部門。王某未在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前去招領處認領自己的相機。到期后此照相機被有關部門依法拍賣。張某在拍賣中購得此物,以后,又將相機轉送給李某。一個偶然的機會,王某發(fā)現李某所用之相機即為自己在公園中不慎遺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將此相機返還給他。 (1)王某是否有權要求李某返還相機?
(2)試述上述過程中照相機所有權的轉移過程? 【案例分析】
(1)無權。因為李某依法擁有該照相機的所有權。 (2)王某將照相機遺失后未能如期認領,喪失所有權;張某通過競拍獲得所有權;李某受贈獲得所有權。
三、債權制度 【案例介紹】
甲、乙、丙三人某晚經過一漁塘,發(fā)現有人偷魚,即呼喊抓“賊”,偷魚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發(fā)現塘邊已有偷魚人偷捕的鮮魚三大筐,即用人力車將魚裝走,次日早晨上農貿市場出售,共得人民幣399.00元。
問:甲、乙、丙的行為構成什么行為?為什么? 【案例分析】
不當得利。因為甲、乙、丙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利人民幣399.00元,并因此致使魚塘的所有人遭受損失。
四、代理制度 1.無權代理 【案例介紹】
某炒貨廠為拓展業(yè)務,聘請該市某果品公司工會干部江某任業(yè)務顧問,并支付相應的津貼。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著果品公司領導,私自以公司的名義,與炒貨廠簽訂一份買賣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騙手段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規(guī)定:炒貨廠生產2萬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給果品公司,單價每公斤5元,總價款10萬元。交貨時間為1999年11月底,由炒貨廠送貨上門。合同簽訂后,江某又拿著合同到公司下屬單位,要求各下屬單位按合同接受炒貨廠的貨。其中有幾家綜合經營部在接受貨物后,還直接向炒貨廠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領導知道了江某同炒貨廠簽訂買賣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屬單位拒絕收貨。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炒貨廠以對方不履行合同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并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負責人,他以果品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必須被授予代理權。在沒有取得代理權的情況下,卻代表果品公司與炒貨廠簽訂合同,該行為屬無權代理行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認,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應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至于炒貨廠的損失,因是江某行為所致,應由江某承擔,果品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炒貨廠要求果品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介紹】
某食品公司經理委托采購員牛某到山東采購小棗3000斤。牛某到山東后卻采購小棗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貨后,公司經理十分生氣,在嚴厲批評了牛某之后,告訴財務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為例。幾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貨,公司經理堅決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處理。 問:公司經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據嗎? 【案例分析】
無。盡管采購員牛某采購小棗10000斤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但公司經理告訴財務付款的行為表明其已對這一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代理行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須對這一代理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
2.越權代理 【案例介紹】
甲公司(被告)是一資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經乙公司(原告)請求,被告與原告共同簽訂了一份聯合開發(fā)協(xié)議。協(xié)議規(guī)定由被告出資 500萬元,原告出資 200萬元,并出資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權。簽訂協(xié)議時,雙方對該產品的市場效益均看好。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平整了土地,興建了廠房。當他們去函催被告將其應出資的500萬人民幣到位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長認為該項目不能進行,理由是:被告與原告合作開發(fā)新產品一事沒有經過公司股東會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規(guī)定,凡400萬元以上投資應當由股東大會批準,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閱了被告章程,的確有此規(guī)定。為此原告想不通,因為它們認為被告是一實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區(qū)區(qū)500萬還要股東會批準是他們沒有想到的。如果該合同無效,該公司將承擔巨大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 【案例分析】
1.本案爭議的解決,涉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認定。《合同法》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從本案來看,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于越權行為。這一行為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關鍵是看原告對其行為是否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投資行為是由權力機關決定的法定事項,而不是由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對于投資行為應當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原告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知道。因此,如果本案被告股東大會不追認合同有效,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
3.如果本案不是投資合同糾紛,而是一般的買賣合同糾紛,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因為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買賣合同應當由股東會決定或者董事會決定,即使股東們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應當由董事會決定,對相對人來,也應該是“不應當知道”,因為相對人沒有義務去審查被告的章程。
3.表見代理 【案例介紹】
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間曾系某服裝貿易公司的業(yè)務員。1999年8月24日,丁某辭職干個體,經營服裝生意。但服裝公司未將有關代理權解除的事項告知其客戶。該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單位同意,以服裝公司名義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yè)務關系戶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貨款總額12萬元,違約金為貨款總額的15%。合同簽訂后,丁某并未向原單位講明此事,服裝公司對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裝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將貨物運至某市的提貨單,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貨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與服裝公司協(xié)商不成,于2000年1
月以違約向法院起訴。 【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裝公司的業(yè)務員,他辭職后未經原公司的授權,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應屬無權代理。 2.作為與服裝公司長期的業(yè)務關系戶香港公司與之訂立合同時,不知丁某已經辭職,沒有理由懷疑丁某的代理權。從外部現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且香港公司訂立合同時善意無過失。所以,丁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表見代理,該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裝公司拒不提貨又不付款構成違約,應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它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權責任,要求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害賠償。
五、訴訟時效制度 【案例介紹】
199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雙方在欠條上簽字,欠條上寫明甲應于1997年5月31日前歸還借款。1997年9月日30 乙為籌備結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應10月31日前肯定還。直到12月1日甲未還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給付。 199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1999年8月1日返回,乙聞迅,于199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絕給付,理由是我9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我不必還款了。
問:甲的理由是否正確?訴訟時效期間是如何計算? 【案例分析】
不正確。本案中,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為1997年5月31日,甲答應10月31日前還款的行為致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訴訟時效從199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為而中斷。因甲不知去向,導致訴訟時效中止2個月,故訴訟時效有效期屆滿日應為2000年2月1日。
第二章 公司法
一、出資
【案例介紹】
甲、乙都是國有企業(yè),雙方達成共同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協(xié)議,約定:(1)甲出資20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10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其中專利權作價100萬元,勞務50萬元,榮譽權作價50萬元。(2)公司分別在北京和天津兩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獨立進行經營活動。(3)公司設立五年后,雙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資的二分之一。 問題:該協(xié)議有那些違法之處? 【案例分析】
(1)乙以勞務和榮譽權作為出資違法。其中貨幣出資至少要達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資格。 (3)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二、股份公司的設立 【案例介紹】
江陰市有4家生產經營冶金產品的集體企業(yè),擬設立一股份公司,只發(fā)行定向募集的記名股票。總注冊資本為900萬元,每個企業(yè)各承擔200萬元。在經過該市有關領導同意后,正式開始籌建。4個發(fā)起人各認購 200萬元,其余100萬元向其他企業(yè)募集,并規(guī)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就即時交付股票,無論公司是否成立。且為了吸引企業(yè)購買,可將每股1元優(yōu)惠到每股0.9元。一個月后,股款全部募足,發(fā)起人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但參加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7%多一點。主要是有兩個發(fā)起人改變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創(chuàng)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且違法之處甚多,不予登記。此時,發(fā)起人也心灰意懶,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東的股本也隨即退回。但這樣一來,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2萬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fā)起人以外的股東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合計15萬元的債務,各發(fā)起人之間互相推倭,誰也不愿承擔。各債權人于是推選2名代表到法院狀告4個發(fā)起人,要求償還債務。4個發(fā)起人辯稱,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責任,因此各人損失自己承擔。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4個發(fā)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為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①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②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fā)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fā)行,本案中的優(yōu)惠是錯誤的;
④創(chuàng)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
⑤兩名發(fā)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guī)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fā)起人未按期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或創(chuàng)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fā)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fā)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任職資格限制 【案例介紹】
上海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在籌建階段,準備聘請總經理人選。其中自薦或推薦的有以下六人。
趙某,原上海某針織廠廠長(該針織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項重大投資出現失誤導致針織廠破產,引咎辭職。現在想卷土重來。
錢某,原上海某針織廠技術骨干,在一次實驗中,因失火導致數百萬財產被毀,被判刑3年,現已刑滿釋放1年。
孫某,管理學博士,上海市某區(qū)總工會副主席。具有豐富的經濟管理知識和行政管理經驗。
李某,原上海某針織廠老職工,在原廠工作近50年,現年70歲。具有扎實的專業(yè)技術、良好的人際關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職工一致推薦。
周某,應屆經濟學碩士。年輕有為,品學兼優(yōu)。但經查,尚有2萬元助學貸款未還清。
吳某,上海某區(qū)工商局副局長。想棄政從商:不當局長當經理。
問: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為公司總經理? 四、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 1.【案例介紹】
姚某為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經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筆資金。正好公司剛收回一筆50萬元的貨款,姚某即轉給了李某,李某拿出5萬元給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庫中,該小金庫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監(jiān)事趙某私自開立的,用于他們的各項業(yè)余開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筆鋼材生意,獲利10萬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帳戶。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職權與趙某簽定了一項合同,規(guī)定公司支付趙某2萬元的中介費,作為趙某為公司聯系的一筆鋼材生意的報酬。而實際上公司購人該批鋼材的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致使公司受損20萬元。趙某與姚某各得一筆回扣。此事并未經過董事會的討論.2006年3月,股東會覺察的姚某與趙某的瀆職行為,責令停職反省,同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待查清事實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進行處理。 問題:(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違法活動? 【案例分析】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2.【案例介紹】
ABC公司是中國某市甲區(qū)的一家中外合資生產飲用水的企業(yè),由國有的A企業(yè)、集體的B企業(yè)和香港的C企業(yè)各出資三分之一組成。公司董事會由A企業(yè)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業(yè)的廠長王某和C企業(yè)的副董事長宋某三人組成,由王某擔任董事長,宋某擔任副董事長。1995年3月,A企業(yè)因違法經營被宣告停業(yè)整頓,王某和宋某即對林某的董事資格提出了異議,認為林某不能再擔任合資企業(yè)的董事了。與此同時,林某發(fā)現王某未經董事會討論,以自己的名義在乙區(qū)注冊。

甲、乙兩人經過協(xié)商,決定共同投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食品生產,并訂立了含有以下內容的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二)公司以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公司資產包括多個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設立后經過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公司清算時,僅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在公司資產之外主張債權;(三)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為一個。股東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權轉讓應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法》第35條規(guī)定:“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五)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fā)行股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資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資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條件和程序較為簡單、靈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qū)別:
  1 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于合伙企業(yè)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于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4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fā)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fā)行股票
  5 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條件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一人有限公司為一個股東。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即: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如拍賣業(yè)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對國家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局《印發(fā)〈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科發(fā)政字[1997]326號)規(guī)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發(fā)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5個以上的發(fā)起人,且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國有企業(y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發(fā)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二)發(fā)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三)股份發(fā)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四)發(fā)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須的生產經營條件。(七)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fā)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三)開業(yè)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xù)盈利;原國有企業(yè)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fā)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可連續(xù)計算。(四)持有股票面值達到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些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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