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商業秘密的要件有四個,即:
一、不為公眾知悉(秘密性);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價值性);
三、實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做法的若干限定》第2條限定:“本限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就是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法律限定。
擴展資料:
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
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都構成商業秘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秘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不為公眾所知悉。 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必須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 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首要構成要件,也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對于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
商業秘密的知悉范圍 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它不像專利那樣要求除所有人之外,國內外絕對沒有人知悉和使用,商業秘密可以被一定限度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知道,可以被多個公司或個人同時擁有。比如,負有保密義務的本單位職工因工作需要會知悉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供應商和客戶因業務往來會了解到商業秘密,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自主研發或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因司法、行政程序國家工作人員會知悉商業秘密,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所以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
商業秘密的認知難度 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但是,商業秘密新穎性的門檻很低,不像專利那樣要求具有實質性的顯著進步,只要是不為同行所一般知悉的信息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但對這一特征的誤解,往往使一些企業不能正確識別和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舉一個例子,一家公司為了促銷產品,策劃在一段特定的時間內,舉行一次有獎銷售活動,這種策劃即屬于企業經營中的營銷策略。在籌劃期間,這一促銷策略作為公司的經營信息,屬于公司的商業秘密。有人也許會說,這種營銷手段很普通,地球人都知道啊,怎么會是商業秘密呢?這里的關鍵是,雖然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但并不知道你們公司具體的操作細節,比如時間、獎勵方式等,所以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但由于該營銷手段已為公眾,包括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所知悉,若有其它企業進行效仿舉行同樣的活動,則不屬于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可以看出,一種技術或營銷策略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并不一定要求完全不被同行知道,只要其中的部分信息具有秘密性即可。
商業秘密的獲取難度 商業秘密必須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信息,這是對商業秘密獲取難易度的要求。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一旦公開便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再是商業秘密了。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比如前面所講的幾種情況。社會公開的渠道包括將商業秘密公開發表、演講、展覽或者存放在公眾可以直接獲取的地方。比如一家公司就其開發的一項技術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通過初審之后,該技術以專利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但在實質審查階段,該專利申請被駁回,沒有得到批準,這家公司就決定將這項技術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后來,該公司發現另一家公司也采用相同的技術生產同樣的產品,便以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工商部門投訴。調查中,被投訴的公司稱其是通過專利公告查到這項技術的,并出具了那份專利公告。工商部門最后認定該技術不是商業秘密,沒有支持該公司的投訴請求。為什么公司自主開發的技術不是商業秘密呢?關鍵是該技術已經通過專利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了,進入了公共領域,人們可以輕易地通過文獻檢索得到這項技術。又如,某單位科技人員從一本外文雜志上看到某項通用產品的特殊制造方法,可以大大降低成本,經分析,該方法在國內尚屬首例,有遠大的經濟前景,該單位便按雜志上介紹的實施方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開發生產。那么該技術是不是商業秘密呢?我們可以看到,雖然該單位在國內率先使用了該方法,但由于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法律并不認為它享有商業秘密。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
首先,價值包括現實的價值和潛在的價值。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其次,不管是積極信息還是消極信息,只要有價值性,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不論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
最后,不論是繼續使用的信息還是短暫的信息,只要具有價值性就可以構成商業秘密,比如標書標底這種商業秘密就是典型的短暫信息。 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三項客觀特征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那么保密措施必須達到何種程度?現實中各企業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保密措施非常嚴格,比如舉世聞名的可口可樂配方,可口可樂公司將它鎖在銀行的保險柜里,只有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開啟,只有兩名員工知道這個配方,這兩個員工的身份永遠對公眾保密,而且,他們倆不能乘坐同一架飛機。有的公司保密措施可能很簡單,只是和員工簽定了保密協議而已。法律規定的標準是采取“合理”、“適當”的保密措施,怎么叫合理?怎么將適當呢?是不是要求每個企業都要部署導彈和裝甲車?當然不是。執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是能夠明確顯示權利人保密意圖、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識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業秘密的這一法律特征。
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碼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識:
(1)限制了接觸范圍;
(2)明確了接觸的準許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
(3)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
(4)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具體的一些保密措施下面我們還要詳細講述。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屬于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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