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中的一般歸責原則到底指的是什么原則啊?有實際的案例讓我看看嗎?
知識產權中的一般歸責原則歸責原則的概念,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歸責原則對侵權行為法之適用,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則常常被當作一個預設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無需畫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對侵權行為法進行研究、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時,歸責原則的討論自覺不自覺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權行為法整體而言的層次。理論研究中,學者以“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為題展開論述;①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時,也常見這樣的表述:“民事侵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對這種以歸責原則廣泛用于侵權行為法、侵權民事責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異議。
關于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問題,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就頗有爭議,從未間斷。雖然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基于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同一般的物權和其他權利存在很大的區別,所以,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歸責問題,眾說分壇。
什么是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的概念,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歸責原則對侵權行為法之適用,在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則常常被當作一個預設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無需畫蛇添足多作限定。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對侵權行為法進行研究、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時,歸責原則的討論自覺不自覺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權行為法整體而言的層次。理論研究中,學者以“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為題展開論述;①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時,也常見這樣的表述:“民事侵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對這種以歸責原則廣泛用于侵權行為法、侵權民事責任的做法,似乎也少有異議。
然而這種將“歸責原則”中的“責”等同于“侵權責任”、“民事責任”中的“責”的做法,運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卻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與其他民事權利,尤其是物權的保護對象相比,具有突出的非物質的特點,是一種非實體的存在。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相應地并不以侵害物質實體作為手段和前提。不過,由知識與載體
《歸責原則》
的相互關系所決定,無論是知識產權人財產利益的實現,還是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人所謀求的財產利益的實現,都必須借助于承載知識的物質實體的傳播。因此,為了充分保護知識產權人利益,人們不得不更加注重采取停止侵權這種措施。知識產權訴訟中“行為保全”制度的建立,鮮明地體現了這種必要性;與這一暫時的行為保全相對應,訴訟終結時得出的停止侵權的結論同樣具有首當其沖的作用。停止侵害等決定的作出,則意味著侵權行為人承擔了以此為內容的民事責任。①停止侵害的責任承擔,顯然發生在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狀態未及考慮之時。②加之歸責原則中的“責”與民事責任中的“責”相等同,無怪乎有學者會著力于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中爭取一定的適用空間,并就此引發關于侵害知識產權歸責原則的爭議。雖然許多學者主張,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仍然應當堅持一元的過錯責任原則或者以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③但仍不乏學者認為,在侵害知識產權領域,應當分別確立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討論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問題時似乎無法不論及歸責原則及其適用。惟其如此,卻導致了對歸責原則適用范圍的不適當擴大。本文通過分析認為,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法中的適用,應當僅限于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考量
知識產權法的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法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講座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系,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空間、其被占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秘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參考資料:http://baike.baidu.com/item/%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B3%95/2912533#4
知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講座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系,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征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于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征,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占有空間、其被占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秘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相關推薦:
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條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的三個條件)
商標權侵權起訴狀(侵權起訴申請書)
商標變更申請書(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
商標侵權的形式(法律規定的商標權侵權行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