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一、職務發明與的非職務發明區別: 我國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之外(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是否屬于職務發明,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做出的;也不取決于是在工作時間內還是在工作時間外做出的這些因素。只要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即使發明創造是在家里利用業余時間完成的,也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因為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不同,腦力勞動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發明創造思想不會因為下班回到家里而中斷。所以,不能簡單的以地點和時間作為判斷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 二、何謂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是限定在嚴格的范圍之內,并非所有參與范明創造的工作人員都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的人。 這就是說,發明人或設計人指那些提出指對發明或設計思想的并在技術上將該思想具體化的人以及在技術上實現了某種雖也公知,但是并未實現或者具體化的發明或者設計思想的人。對于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員、為該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員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員,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應該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具體地說,這類人員是指僅提供出過發明或設計的想法,但該想法并沒有具體到使本專業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僅下達科研任務的人或者僅提供出科研題目的人以及不負擔具體研究任務的領導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以及其他不做具體研究工作的管理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僅提出過一些為構成發明創造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建議或者給予泛泛指導的人員;根據研究人員的指示,僅進行了一些數據處理或者僅進行了一些試驗的輔助工作人員,如繪制圖紙、制造模型、試驗測定、檢索資料、編制文件等人員;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以及給予資助或者委托的人員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1、從上述兩個概念可以得出,對于企業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雖然在人數上沒有限定,但《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已經從概念上進行了限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就一項職務發明創造而言,由于該發明是由在公司或企業與發明人在承擔本公司或本企業的任務時完成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而且,該發明創造也不能由個人申請專利。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3、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即有專利申請權,同時當申請被批準后,該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又是專利權所有者。王澤坤(知識產權)
專利法里提”,就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你所提到的這兩種說法在專利法里沒有提到。
如何判斷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其專利權利如何歸屬
職務發明是利用集體資源研發的科技成果,權屬于這個機構。
非職務發明,更好說了,利用自己的資源研發的,權利肯定是自己的了
在公司時申請的專利,這個職務發明如何界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內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容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利用公司資源條件設備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屬于職務發明的,而且離職一年內與本職相關的發明也屬于職務發明的。
界定標準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回所完答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看你申請的專利是否跟你工作是否相關,是否是在利用公司提供物資的情況下完成的。
看是否使用了公司提供的設備,物資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專利怎樣界定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佰騰專利巴巴資深專家表示,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更多專利申請和專利交易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喔。
假如本案專利是職務發明專利,如何判斷職務發明專利?如何判斷發明人和設計人?
第一題、發明專利侵權案( (2012)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9號)rn【基本案情】原告徐某訴被告燕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徐某訴稱:自己系名稱為“折疊三輪車”的發明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910131158.1。該專利授權當日,專利權人即與天涯電動車(天津)有限公司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使用費為人民幣30萬元。原告發現,被告燕某通過網絡及實體店大量銷售仿冒該專利的電動三輪車。經比對,雖然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存在一處不同,即其采用“緊固件”替代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快拆”,但兩者實現同樣的效果,且屬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原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中包含了與其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構成侵權。題目不太明白,是說假如燕某是該專利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嗎?職務發明跟本案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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